征地补偿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实施
巧家县在实施这份安置补偿政策之前,2009年11月起曾实施过《巧家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巧政发〔2009〕79号)。
当地村民说,相对而言,79号文显得公平些。较早进行征地拆迁的迤博六组,53户拆迁户中,有19户认同79号文,并签订了拆迁协议。
在他们的房子灭失后、其他村民观望之时,2011年4月12日,《巧家县县城规划区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巧政发〔2011〕28号)出台实施,替代了之前的79号文。
79号文发布时,村民们参加了两次县国土局组织的会议。尽管会议有争执,拆迁补偿却是拆多少面积补多少。而不是28号文这样,征60-100平方米,只能划80平方米,征再大面积,也最多划150平方米。
在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面,79号文规定,土地被征完的,按人头划给60-100平方米宅基地;到了28号文,完全失地,按建筑成本价安置10平方米商业门(铺)面。
此外,28号文对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参照现有房地产市场价,而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计算。村民的砖混结构的房子只补偿1081元/平方米,但巧家的商品房价现在已经达到3000元/平方米。
此外,28号文规定,对该方案的任何反对、争议均无效,有争议只能“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中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方清明起草过不少征地方案,他读到该条的最后一句时,表示惊讶:如不按时移交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不移交土地的农户承担。
村民不妥协的后果
经记者多次询问,巧家县政府仍然没有对79号文变成28号文的原因进行解释。28号文称,方案经过2011年4月1日召开的县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但巧家县政府官方网站白鹤滩之窗显示,第15次常务会议的召开时间是5月10日。
28号文发布之后,村民没有被喊去开会讨论。
取而代之的是几天之后,村子里出现的一张“限期移交土地和清除土地附着物的通告”。通告称,如土地附着物在5日之内没有清除,政府将强行清除,后果自负;房屋在10日之内没有拆迁,不给划地安置;5日之内没有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簿交到土地储备中心登记的,不进行失地安置。
此外,需要征收的村民,每户还收到县国土局《巧家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的红头文件。
多数村民妥协了,不仅有难以承受的后果,而且在拆迁时,他们还被“全巧家所有的干部围起来,”这些政府工作人员来自法院、公安、检察院、税收等。
一些村民查到国务院2010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2011年9月,迤博七组村民郑永江把汽油淋在自己身上,同时溅到了挖土机驾驶员身上。随后,郑永江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判刑3年。
(责任编辑: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