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权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做好闽发破产案件,不仅要穷尽司法和清算的各种手段,还要保证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使人信服。”闽发证券破产案合议庭负责人梁闽海表示。法院和管理人对如何发挥债权人议事机构的作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引导。在法院督导下,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并完善了有关议事规则等制度。每一个季度开一次的债权人委员会发布重要事项公告、闽发破产清算网站集中回答债权人的问题。“闽发案件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大多是大型企业,企业本身具有较强的法律和财务力量,他们对本案工作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开拓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梁闽海说。
法院还充分注意到了此类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在破产企业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中,破产企业当事人一方是实际缺位的,破产企业真正的权利人是债权人,但债权人却没有办法参加诉讼,只能由管理人代为诉讼。而管理人一般是后来才接管企业的,对破产企业的内部情况有时并不了解。另外,由于破产企业交接问题、企业原有资料的损毁丢失等因素的影响,在诉讼过程中,破产企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故而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没有简单地采取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而是采取了适度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一方面,加大了对管理人等各方当事人有关诉讼行为的监督力度,警惕当事人恶意串通,切实防范虚构破产债权、逃废破产企业债务及虚假自认、恶意调解等情形的发生,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不当获利;另一方面,还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强化了对破产企业一方的救济;再一方面,确保了公平清偿原则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如在破产抵销权问题上,《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债务可以抵销,但考虑到一些债权人在闽发证券发生风险后运用各种手段哄抢资产,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之前往往经历较长时间的行政清理阶段,破产申请日很晚,如果机械适用法条将出现鼓励个别清偿的倾向。该案合议庭经研究认为,行政处置解决了本应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的大量问题,应认定是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前置程序。通过上述工作,有效促成了诉讼公平与实质正义,有力配合了破产案件的整体工作进程。
案件终结
无论在质量还是在效率上都走在全国同类案件的前列
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闽发证券破产案件有步骤、有条理地快速发展。通过高效率的破产清算工作,闽发证券高达60亿元的证券资产,全部于本案受理期间市场行情最好的时间节点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分配价值高出9亿元!2010年是闽发证券的财产分配年,连续4次高比例向债权人支付分配款,款项到位之迅速,大大出乎许多债权人的意料。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证券资产的实物分配、调查取证等许多工作涉及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在福建高院及福州中院的大力协调下,这些工作都得到了顺利完成。
在本案进行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由于破产财产分配采取了分股票的实物分配方式,证券资产的实物分配看起来只是把证券资产从一个户头移到债权人的户头上去,但实际上在操作中涉及很多的技术环节和法律问题。由于闽发证券公司此前违规“坐庄”,股票分散在全国1200多个自然人账户内,1200多个自然人账户内的股票要成功地分配到170多户债权人手上,既需要一一对应,又要有历史痕迹可以查询,还不能出错,其中的操作极其复杂。为了尽快促成此事,法院事先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与证监会、中登公司、上交所进行了沟通协调,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中登公司还专门为此设计了一套软件,从制作分配表到设计软件,完成所有的过户手续,缴纳所有的过户费、佣金和税费等,所有的分配工作在一个星期内就完成了。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