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餐馆设置“最低消费”符合市场规律

2013年02月08日 09:33   来源:南方日报   

  春节临近,年夜饭的预订也火热起来,很多餐馆的年夜饭“一桌难求”,但近日却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到某饭店订年夜饭包间的时候被告知有“最低消费”。据了解,这种现象其实普遍存在。而更多的消费者则怨声载道:“设‘最低消费’也就算了,菜式还要是规定的那些,想换掉一些不合心意的菜但是酒楼说不可以,这真是强制消费啊!”

  记者随后致电广州多家餐馆询问发现,年夜饭预订火爆,各种加桌、超负荷接待使酒楼设立了年夜饭消费最低消费门槛、加收服务费和临时增加菜价,多数餐馆最低消费金额在800元到2000元之间,也有一些高级酒店的大包间最低消费高达万元。

  最低消费让年夜饭变身“年夜烦”,那么,年夜饭设置“最低消费”问题何以长期存在?餐馆这一惯常做法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外出吃年夜饭,消费者要注意什么问题?本期记者邀请了广东省餐饮行业专家及律师共同探讨令消费者烦恼的年夜饭问题。

  本期嘉宾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名誉副会长 姚学正

  广州市饮食商会会长 区又生

  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 豪

  年夜饭“最低消费”是否合理?

  南方日报:年夜饭设置“最低消费”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取消?

  区又生:据我个人了解,近两年经济不景气,在外面吃年夜饭的人也少了许多,很多酒楼都取消了“最低消费”的设置。至于合不合理,从法律来讲是有规定的,但是“最低消费”一直是整个饮食行业的惯例,没法说取消就取消,生意不好做的时候,商家自然不会有这些硬性规定了。

  姚学正:现在很多地方都有“最低消费”,合不合理不能一概而论,“最低消费”主要跟供求关系相关。有的高档酒楼品质好,供不应求,设置“最低消费”是为了保证质量,给消费者理想的消费体验;但是有的酒楼在客流量少的情况下也抛出“最低消费”,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不可取。个人认为,年夜饭需求量大,餐馆设置“最低消费”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行为。

  还有的餐厅在“最低消费”之下还硬性要求“定价定菜”,商家借此营利之机,不是出于让消费者吃得开心、吃得放心为目的,而是引导消费者吃“贵价菜”或者是急于推销的菜式。有的饭店甚至用质量很差的食材节省成本,从中获取高毛利,这种变相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极不合理的。据我了解,通常高档酒楼规定贵价菜式的情况比较多,中低档酒楼的顾客群体追求实惠,知道如果太贵的话就没人“帮衬”了。

  不过,现在要完全取消“最低消费”是很难做到的,目前最需要做的是提高酒楼的透明度,把收费条款清清楚楚公开明示,不要让消费者无辜地“被消费”。

  遇到“最低消费”可向消协投诉

  南方日报:年夜饭设置“最低消费”侵犯消费者权益?

  金豪:餐馆年夜饭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有权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者服务方式,有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即享有自主选择权。饭店以自制格式合同形式设定最低消费及剩余餐费概不退回的条款确实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

  南方日报:对于年夜饭消费,专家有哪些提醒和建议?

  姚学正: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点菜、上菜、结账时都要多加心眼留意。精明的消费者会在下订单前了解每道菜用料食材的标准,不被表面“好听”的菜名迷惑,例如菜谱上面有一道菜里面有“虾”,那就要清楚是河虾、对虾还是竹节虾,不同种类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在上菜时要小心有没有被餐馆偷偷“换菜”,98块一盅的“木瓜炖雪蛤”被换成28块一盅的“木瓜炖雪耳”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很少人会注意到的。在结账前,一定要记得查单,核对明细,否则过后发现有问题就难以追究商家的责任了。

  区又生:饭店应该事先告知消费者是否设有最低消费,否则,消费者有权投诉。但是,只要饭店明确告知,“最低消费”就是合理的,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可以换一家饭店嘛。

  金豪:广大消费者在消费前应该对消费细则有清楚的了解,遇到“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情形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或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

  其实,无论是年夜饭还是日常消费,“最低消费”等规定都是饮食行业内不言自明的“潜规则”,甚至被视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你情我愿”的行为,商家侵权常常会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而被忽略。做个精明的消费者,拒绝“最低消费”霸王条款、在享受年夜饭之时多加留心防“换菜”……不想让年夜饭成为“年夜烦”,相比起寄望于行业自行整顿,提高维权意识更为实际可行。  南方日报记者 赵新星 实习生 范文茜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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