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新规 商品房公摊面积要发房产证

2013年04月23日 09:08   来源:羊城晚报   赵燕华

  广州出台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2日印发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今后,广州商品房项目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共有部分也要和业主专有部分一起发房产证。

  分摊面积计入业主房产

  规定指出,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开发项目在分割转移登记时,该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相应分摊给业主,并在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中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和分摊的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积,由业主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而不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但不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不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已由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如该设施未办理分割登记,由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加以注记“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不适用《规定》。

  “新规”前的产权证是否补发?

  规定明确,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规定,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分割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设施除外。

  不过,记者注意到,该新规并没有明确生效的具体时间,也没有提到从何时起广州商品房项目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共有部分要和业主专有部分一起发房产证。尤其是备受关注的“新规”之前的产权证是否也能补发公摊面积的产权证?这关系到日后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涉及面积的计算。

  据记者查阅目前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发现在“房屋平面图”一栏,房地产分户图一般都有标注共有分摊面积,但究竟这个分摊面积与“新规”所定义的“纳入分摊面积的设施”是否一致?是否需要再作补充?

  对此,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新规”在具体操作上仍有不清晰的地方,更详尽的细则仍待进一步研究制定。

  纳入分摊面积的设施

  (备注:与业主专有部分一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公共门厅(大堂、中庭)、走廊、过道、车道、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电梯、扶梯、楼梯间(室内、室外楼梯)、屋顶梯屋,供(变)电设备间(变电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开关房等)、电梯机房、空调机房、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报警工作间、值班警卫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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