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首入政府福利保障

2013年10月17日 08: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发布

  失独老人首入政府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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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2日本报刊发本市失独老人现状专题

  昨天,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首次将失独老人纳入由政府给予的福利保障体系,新建小区要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由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在建设、分配廉租住房、公租房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意见》同时提出,到2020年,养老机构床位要达到16万张。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日将发布关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具体办法,这是对《意见》要求的具体实施。

  失独老人将由政府给予福利保障

  《意见》指出,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障等方面正在研究。据了解,本市的失独老人目前没有像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等享有专门的救助,《意见》将他们和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等群体并列表示将得到政府提供的福利保障,失独老人也有望得到专项资金救助。同时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将来养老时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服务的自付压力。

  在养老服务业改革方面,《意见》要求,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和特色功能区,在吸引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社区托老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同时,统筹建设集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

  新建小区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调配

  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方面,《意见》要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化。

  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要求这些设施要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开发商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缺乏或不齐全的老旧小区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意见》还要求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分配保障住房照顾有老人的家庭

  《意见》指出,在建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而对于高龄、失能的贫困老年人,在其家庭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时,给予适当补助。在推进医养结合方面,《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

  政府办养老院可通过公建民营方式

  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方面,《意见》着墨较多,此前民政部门曾表示本市新建的养老院将实行公办民营,《意见》要求制定民间资本运营公办养老院的管理办法,政府办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化运营。他们在运营期间可以享受补贴,补贴标准等同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探索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基本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政策。

  社会资本可以利用居民住宅举办社区托老所。在享受政府补贴方面,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日托型社区托老所、家庭护理床位也会享受相应运营补贴。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采取有偿方式供地。

  《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在税费优惠方面,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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