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自来水公司原副总受审 送的房11年没敢过户

2013年11月19日 16:07   来源:金陵晚报    

  他曾意气风发,被誉为创新型市政公用专家;他曾手握大权,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身份,让他经手工程发包、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等业务。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从2002年到2013年期间,他共收受人民币131万多元,欧元2.1万元,美元5000元,另有一套精装小公寓。

  昨日南京中院法庭上,50岁的尤博文泪水纵横。

  春节成“创收”季节

  尤博文,南京市自来水公司原副总经理,这个职务,到今年年中事发为止。而他,曾被誉为创新型的市政人才,还出席去年年底的“向人民汇报”大型行风评议活动中。

  但检察机关的指控,从2002年开始,他开始了受贿的历程。

  这段历程的起点,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是从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开始的:自两人相识这10多年来,几乎每年春节,此负责人都会上门“拜访”。根据检察官当庭出示的证据,从2002年到2013年期间,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先后送给了尤博文40多万现金。而该负责人所在的这家公司,多年来与南京市自来水公司一直保持业务往来。

  而除了这40多万元现金外,该负责人还曾采取“变通”方式,在2002年给尤博文送了一套位于东郊小镇的精装公寓房,当年的价格为16万元左右。

  自2002年该负责人以自己名义买下这套房后,钥匙是他和尤博文各拿一把。尽管他多次提出过户到尤博文或是那位跟尤博文关系接近的女性名下,都被尤拒绝了。

  以至于刚拿房产证那段时间,该负责人只好把房产证带在车里。此后又在房里装了个保险箱,把房产证锁在房子里,而保险箱的钥匙,则给了尤博文。

  案发前不久,尤博文曾跟该负责人商量,把那套房子让跟自己关系接近的女子去打理,要么出租出去,要么就卖掉。直到案发时,房子还没卖出去。

  被指控受贿162万

  在昨天的法庭上,尤博文自称自己收钱后,一切还依法依合同办事,并未多加照顾。

  而庭上出示的证据还显示,从2006年到2011年期间,尤博文先后收受一家央企20万人民币和2万欧元。而对方送钱的意图,是希望在自来水公司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以及工程款结算方面,得到尤博文的照顾。

  而2011年,在自来水公司一个水厂的扩建时,这家中标的央企又送给他20万元。这次,尤博文如数退还了。

  就在尤博文退掉那20万之后,有一次出国考察前,同是这个央企的一个负责人送上了两万欧元。这次,尤博文未能拒绝,他自称这笔钱后来用于出国购物等花费。

  据昨日检察官的当庭指控,尤博文从2001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独家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近132万元、欧元2.1万元、美元5000元,精装的公寓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162万余元。

  在庭审现场,尤博文只对其中几笔春节收到的现金有异议,其他受贿事实,他都予以了承认。昨天,庭审结束后,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1、不是他名下的房产,算不算受贿?

  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的房屋赠送行为有明确的利益往来,符合行贿、受贿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所得。如果一定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才算受贿,那很多人完全可以不办理产权手续来规避法律规定,从而使受贿不动产不可能成立。

  2、自诉受贿经过,能否算自首?

  尤博文的辩护律师认为,今年5月15日有人检举后,5月18日检察机关向尤博文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而在未等询问进行、也未立案的情况下,尤博文便主动供述了远远多于检举内容的受贿事实,因此他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

  但检察官却把这个情节,只划为“主动供述”。“他是被检察机关传唤后,才被动归案,并非主动投案。”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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