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框架渐明银行退出机制呼之欲出

2014年01月15日 09:47   来源:金融时报   

  2014年央行工作会议明确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就绪。这是央行工作会议首次正式宣布存款保险制度准备工作就绪,预示着存款保险呼之欲出。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金融市场来说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且两者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能单兵推进,由此判断,退出机制也有望于今年推出。

  记者杨洋多年等待后,存款保险终于进入倒计时阶段。2014年央行工作会议明确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就绪。这是央行工作会议首次正式宣布存款保险制度准备工作就绪,预示着存款保险呼之欲出。

  对于存款保险的即将推出,银行业人士表示并不意外。某地商业银行负责人透露,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早在去年年初围绕存款保险的各项内容征求过各商业银行意见。一些专家认为,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关键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预计很快会推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退出机制也有望出台。

  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已基本完成 

  早在2013年10月,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便透露:“存款保险制度终将推出,目前制度的设计已经基本完成。”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目前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事实上,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研究了20年。那么,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究竟如何?

  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撰文指出,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有限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的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方案如何,目前仍有一些核心问题待解。例如,参保对象范围是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是强制参与还是自愿选择?这些都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尽管市场普通认为,由于存款额50万元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额占全部存款相当比重,据此推断存款保险的限额保险上限应为50万元的存款账户,但监管部门对于限额上限的划定仍在研究中。另外,对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多大合适也存在分歧。考虑到基金是存款保险启动的先决条件,因此基金规模的设定至关重要。设定的难度也显而易见,如规模太大,存款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如规模太小,将无法发挥保障作用。

  围绕市场较为关注的参保对象、费率标准,某监管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所有具有吸收居民存款功能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中。对于差别费率征收考核,将综合考虑各投保银行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风险因素确定保险费率,对资产质量高、风险低的大银行实行低费率,反之则较高。

  银行业发展与改革中心主任王勇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于中小银行机构是利好消息。因为无论将钱存在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障,从而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他还表示,按照国际惯例,居民储蓄存款将是存款保险的主要承保标的。不过监管部门近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企业存款、单位存款也会纳入,这将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退出机制或同步推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采访中,一些专家向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金融市场来说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稳定的基础,且两者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能单兵推进,由此判断,退出机制也有望于今年推出。

  对于退出机制的推出,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近日在“北大经济国富论坛”上也明确表态,正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而据记者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于2011年纳入当年的国务院年立法工作计划。

  对此,某村镇银行负责人不无担心地向记者表示,未来经营不善、盈利能力差、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银行将面临破产清算、被兼并或被重组的风险。

  据记者了解,目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大体思路为: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积累。

  根据现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和撤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尚不明确,退出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权责划分,便于责任追究。

  王勇表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不仅有利于保护金融领域的有效竞争,也有利于避免民间资本的盲目进入。他解释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相当于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道保险绳,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起到逆向激励作用。如金融机构对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依赖不变,政府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兜底机制不变,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就不会减少。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准入机制已基本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也应尽快出台。

  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约束

  某村镇银行主要负责人表示,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小型金融机构来说,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储户在小型金融机构存款的顾虑会减小,这将有助于小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

  不过,一些专家则提醒,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通过进行存款保险,可以转移其存款的经营风险,但也提高了其经营成本。王勇分析,差别化费率的实施意味着资金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低的中小金融机构将被征收高费率。为转嫁成本,这些参保机构易将存款投入到收益高、同时风险也更大的渠道,以获得高额利润,这就加大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存款损失的可能性,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对于这一风险,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兼职教授赵庆民认为,未来银行的一些业务将会受到监管。他解释说,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是对存款进行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要看参保机构的贷款质量,同时更关注其资金的运用,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也有专家表示,参保不能成为中小金融机构出现道德风险的保护伞,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更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支持实体经济要求。

  而作为差别费率实施的前提,业内人士认为,建立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评级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逆向选择问题,即在某一既定费率水平下,经营能力较差的银行可能会接受这一费率,积极参保;而经营能力较强的银行由于能够抵抗更大风险,可能不会接受这一费率,拒绝参保。由于参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越来越差,赔偿概率越来越大,存款保险公司便会进一步提高费率,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专家分析,正是由于这种基于参保机构经营风险水平设立的公开风险评级机制,使得商业银行为提高其风险评级等级和信誉度而更有动力加强风险控制水平。可以预见,存款保险制度确立和银行破产条例的推出,不仅将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约束,而且能有效阻断风险演化和扩散的链条。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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