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甘肃省教育厅印发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会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细则》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从新学期开始,我省的中小学将据此新细则实行新学籍。据了解,2013年秋季开学,全国首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启动实施,配套启动的电子学籍系统也于去年年内实现全国联网,从技术层面彻底杜绝虚假学籍、重复学籍,同时为随迁子女跨省转学提供便利服务。我省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细则》。《细则》的出台将对我省规范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教育教学、促进教育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学籍:看看档案内容都有些啥
根据新出台的《细则》,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转学:同城或同县高中生不能转学
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认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三类情形者不予转学: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一般不予转学;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对于休学与复学,《细则》规定,学生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因出国等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休学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登记。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因其他原因休学,也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辍退学: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保留学籍
对于学生辍学、退学,《细则》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疑似辍学学生一周以上不到校的,学校应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退学:高中学生旷课超时等都将被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本人及家长申请退学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学校应予以除名。
凡退学、除名的学生,不得复学。
毕业与结业:高中毕业证遗失不补只开证明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毕业证书或完成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