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公司登记注册不用再提交验资报告,企业年检也将改成企业自己年度报告公示了。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召开的全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月25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意见》将以省政府名义、《规定》将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地、各部门,自3月1日起执行。
目前,省工商局已开发完成了全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修改了注册登记文书和表格,正在印制新的营业执照,28日将开始对工商注册登记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下一步政府很快将出台一系列的规定和监管办法,在进一步提升注册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将强化市场监管。
新版营业执照将各类市场主体原有的15种营业执照样式统一为8种,版式统一为一种。从形式上看,以前的横版变成了竖版;副本绿色的外封皮变成了红色。新版营业执照还应用二维码技术推行电子执照,方便公众辨认。由于3月1日、2日为休息日,因此预计我省首例新版营业执照将于3月3日正式上岗。老企业的旧版营业执照,将于2015年2月28日前全部更换为新版营业执照。
企业注册有八大变化
昨日,针对《意见》和《规定》对于企业注册登记所带来的改变,以及对企业公司影响较大的条款,省工商局的杨志芳副局长和金洪钧副局长,分别进行了深入解读。
变化 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意见》明确,从3月1日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考虑到金融机构、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公司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出于实施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而此前我省一直实行的是投资资本实缴制度。
变化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从3月1日起,《意见》明确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限制。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仍予以保留。
变化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意见》明确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具体条件按《规定》执行。
《规定》共9条,焦点之一就是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明确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为便于操作,《规定》列明了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特别是对未取得房产证明的房产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相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了途径。具体条款和规定,需要等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再具体解读。《规定》还明确“住改商”登记应提交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取消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以及对前置审批部门已经核准的住所(经营场所),工商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登记,不再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也是《规定》带来的两大变化。
《规定》还授权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较大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
此前,住所一直是不少投资人成立公司受限制较多的条款。
变化 明确工商登记实行形式审查
变化 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开发,我省作为全国第一批7个试点省份之一,将在今年9月份试点启用。
变化 构建全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意见》提出要以省工商局现有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年检申报系统为基础,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系统现已初步建成,基本能满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需求。以后,各级工商机关要公示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
变化 企业年检变为报告公示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也是此次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条款。《意见》明确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待国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公布后,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规定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是公示制度与年检制度的本质区别。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年报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后,企业只需要在年检规定期限内,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公示系统,将年度经营报告所需的具体资料进行公示即可,再也不用在工商部门排队等待办理年检了。
变化 变行政直接监管为企业信用监管
《意见》提出,各级工商机关要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超过3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