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开始试行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2014年05月07日 09:50   来源:青海新闻网   崔永焘

  从5月4日起,青海省全面启动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探索用药品管理模式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实施严管。没有奶水或者奶水较少的“妈妈”可到药店贴有绿底白字醒目标志的乳粉专柜放心选购。

  5月4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要求各大型连锁零售药店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办法》规定: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药店应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非本企业人员不得在药店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对距保质期不足1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要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鼓励药店对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

  《办法》同时规定: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境内加帖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等5种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拒收或者退货,不得购入、销售,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办法》对乳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相关企业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素质、产品来源等进行了规范。在药店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品不仅将纳入本省常规的定期抽检,也将进入执法人员风险监测范围,坚决杜绝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营养素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杜绝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进入药店,切实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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