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强冲公路收费站案宣判 9人获刑其中1人死缓

2014年06月13日 13: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青海“9·19”强冲公路收费站今日宣判,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12日上午,青海“9·19”强冲公路收费站案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赵宏胜等9名被告以故意杀人、妨害公务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今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甲、王乙、王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为逃避高速路收费共同预谋冲卡,在大水桥收费站口集结后进行分工,并遮挡车辆号牌,由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吴某某下车对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其余被告人驾车伺机冲卡,阻碍了收费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造成被害人孙某某被车辆碾轧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车伺机冲卡时,在明知车辆前方有多名收费站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下,不顾前方收费站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仍然强行冲卡,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当场被其驾驶车辆碾轧致死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赵某某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按牵连犯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甲、王乙、王丙、吴某甲、罗某某、吴某乙、韩某某、王某某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罪名认定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韩某某因强行冲卡,其驾驶室两侧玻璃被收费员砸坏,停车后持撬胎棒与被告人王丙追赶、威胁收费站工作人员;被告人王乙、王甲、王丙在被告人赵某某的车辆停至收费亭时,上前强行拉扯、推搡在车前阻拦的收费站工作人员;被告人罗某某在韩某某围攻收费亭时乘机冲卡;被告人吴某甲在到达收费站后,依据分工下车,欲阻拦收费站工作人员堵截车辆,积极参与围攻收费站工作人员;被告人吴某乙、王某某在收费站工作人员被碾轧后,因车道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封闭,在收费站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从其他车道缴费通过。

  被告人韩某某、王甲、王乙、王丙、罗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同,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被告人王甲、王丙、吴某甲、罗某某自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吴某甲、韩某某、罗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辩解理由和各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王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被告人王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王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吴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此外,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整容费、殡仪车租赁费共计97733.5元,由九被告人各承担10859.2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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