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个人不缴垃圾处理费最高罚1000元

2014年07月29日 09:39   来源:南方网   

  实施10多年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省法制办网站昨日挂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相比旧规,不仅首次纳入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内容,还提出垃圾处理厂(场)、转运站和收集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

  2001年10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实施十几年的垃圾处理条款已具滞后性,如未将农村垃圾工作内容列入其中。对比旧规,新《条例》修改、增加约40多处,而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公示时间给出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把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控制范围,向社会公布。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发生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处置单位最高要罚20万

  广州市环保局年初公布2013年11月-12月行政处罚情况名单,有企业收到10万元最高罚单。近年政府部门越加关注垃圾处理厂(场)、转运站和收集点的运营情况,对于问题企业,如何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新《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置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处置的单位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根据此条例,各地市可能还要进一步细化省厅文件,比如达到什么样的负面影响,要给予20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人士说。

  落实环卫工保障举措应建立收入增长机制

  本月初,广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意见》,曾提出要求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此次新《条例》中除提出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卫工收入增长机制外,还要落实环卫工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户积分、职业病防控等保障措施。

  各地如何落实细则?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4月底广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合同制环卫工月基础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若调整,月基础工资将联动调整。在落实岗位津贴方面,按照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的差异分三个等次,每人每日补助13元、10元、8元,明确社保、医保、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缴纳项目、比例等。

  单位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罚5万元

  ●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单位,由过去最高处罚2万元调至3万元。

  ●增加单位和个人如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内容,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3%的滞纳金。

  ●对不服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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