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大老虎应由最高法直审 将全国分为7审区

2014年11月28日 16:23   来源:法制晚报   汪红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汪红)随着腐败高官的接连落马,采取异地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异地审判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反腐专家提出,应对异地审判中的“异地”作严格限定,规定异地审判的条件和标准,特别是要探索针对特定主体腐败犯罪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可将全国划分为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南、中南、西南七大审区,确立大的审区对省部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现状

  省部级官员犯罪 多选择异地审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赵秉志教授日前在《法学评论》撰文称,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异地审判,但一般是省部级(或厅局级)干部犯罪才异地审判。实践中,采取异地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多。

  赵秉志认为,现阶段,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有其必要性。

  一是腐败犯罪官员尤其是高官,在一个地方经营多年,在当地重要部门结成利益共同体。一旦东窗事发,庞大的关系网便可能给案件查办带来阻碍。

  异地审判可以跳出腐败犯罪官员“势力范围”,防止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

  二是有些腐败犯罪官员可能曾经是当地司法机关的顶头上司,由被领导者查处原来的领导者,难免会让公众质疑追诉和审判的公正性。

  异地审判可以有效消除公众的担忧,获得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

  问题

  缺乏具体标准 致各地判决有差别

  赵秉志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指定异地审判的裁量缺乏明确的标准。

  如异地是否包括当事人曾经工作地、出生地、籍贯地等;哪些情况、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实行异地审判;指定异地审判的主体包括哪些层级的法院;可否二次指定,等等。诸如以上问题目前均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

  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比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均指定山东省有关法院异地审判。

  结果是王怀忠受贿517万余元,因其有恶劣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王昭耀、何闽旭分别受贿704 万余元和841 万余元,都被判处死缓。恰巧王昭耀、何闽旭又都是山东人(王怀忠系安徽人),导致有人产生议论。其实,法院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与其他无关。

  腐败犯罪异地审判的顺利进行,不是法院一家之事,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异地侦查和起诉。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仅对法院系统和审判有效,并不能影响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和起诉管辖。

  建议

  明确“异地”范围 完善审判程序

  赵秉志强调,鉴于异地审判的法律依据较为原则和笼统,具体评判标准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的随意性,应尽快实现对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要明确“异地”的含义,对异地审判中的“异地”作出严格限定。

  赵秉志对《法制晚报》记者说,如果在犯罪地、工作地、被告人居住地、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以及与被告人身份或者职务有密切关系地方进行审判,有可能不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选择上述地方之外的国内其他地方对案件进行审判。

  二要对异地审判的原则、具体条件、适用范围、评判标准等细化和具体化。

  包括哪些腐败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异地审判,哪些腐败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异地审判,涉及共同腐败犯罪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等,便于司法适用。

  三要完善指定异地审判的程序。合理确定指定异地审判的主体层级,严格禁止二次指定,设置指定异地审判的异议和救济程序等,增强指定异地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的人、财、物的保障,并统筹协调好异地羁押、证人保护等工作。

  之所以严禁二次指定,赵秉志解释说,二次指定会消耗较多司法资源,也会引发民众的质疑,还可能会引起审判机关对有关案件的推诿或争抢,影响指定审判的公正。

  县处级以上干部 实施集中管辖

  赵秉志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应探索对特定主体实行集中管辖,这有利于减少审判机关受不当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同时,选择审判经验丰富的法院进行审判,有助于保证审判效果。

  针对特殊主体实行集中管辖的审判模式,《刑事诉讼法》是明确认可的。如基于现役军人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第27条以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现役军人犯罪,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考虑到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位高权重,在其权力范围内影响力较大,建议对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对担任一定级别领导职务的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规定。

  集中管辖两大设想

  ·短期设想·

  对于“大老虎”腐败犯罪案件,因其社会影响大,国内外广泛关注,可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管辖,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及被告人情况指定某一高级人民法院(或解放军军事法院)作一审管辖。

  对于省部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一般情况下,可由北京市的中级法院管辖(北京市的除外)。

  北京市的省部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可由天津、上海或重庆3个直辖市的中级法院管辖。

  ·未来设想·

  赵秉志建议,较为理想的做法是:确立大的审区对省部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建议将全国划分为东北、西北、华北、华东、华南、中南、西南七大审区。

  每个大的审区选择一个省(市、自治区)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该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二审管辖,该省(市、自治区)的高官腐败案件则选择该大审区内另一省管辖。

  集中管辖本审区内省部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并非一成不变,比如,可与省区党委政府换届同步实行五年一轮换。

  对于厅局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非省会城市以及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厅局级官员腐败犯罪案件,统一由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会城市的官员腐败犯罪案件,则可确定由本省省会城市以外的某一经验丰富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方县处级主要官员的腐败犯罪案件,一般由地级市党委政府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区的县处级干部,可由本市辖区内的另一区县法院管辖。

  本版文/记者 汪红

(责任编辑:宋雅静)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