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交通厅原厅长程孟仁因受贿被判无期

2014年12月25日 21: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金晶

  今天,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程孟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同案被告人何文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孟仁、何文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804万余元、程孟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52.8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8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程孟仁先后任贵州省原遵义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副市长等职,2002年6月后,程孟仁调任贵州省交通厅任副厅长、厅长,2012年10月任贵州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何文原系遵义电视台记者,在采访中认识程孟仁后,从1997年开始,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01年后,何文辞去电视台记者工作谋求发展,长期接受相关人员请托或自己出面提出要求,通过程孟仁的关系找到相关人员承接工程后,再将工程转交他人承接,或者由何文直接承接工程后转交他人承接,二人从中收取好处费。

  2003年至2011年,何文通过程孟仁以给相关工程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先后在高速公路隧道工程、重油供应、石料供应以及边坡绿化等工程项目上帮助他人承接到相应的项目工程。之后,二人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804万余元。同时,程孟仁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承接项目工程等,先后收受现金、手表、金条等价值人民币252.8万余元的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孟仁、何文事前既有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受贿的具体行为,系受贿共犯,均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程孟仁是权力主体,何文是行为主体,二被告人相互配合,紧密联系,缺一不可,两者地位、作用相当。程孟仁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252.8万余元的财物,应依法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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