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委会支持“配建车位全体业主所有”

2015年01月07日 09:38   来源:南方日报   

  深圳拟出台政策对停车位进行确权,去年12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就《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详见南方日报2014年12月2日报道)。其中《办法》第四条“停车位的分类、权属、数量及处分等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可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规定,是当前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之一。

  6日,深圳市消委会发布消息称,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赋予的“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职责,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该单位认为,《办法》没有直接强制规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是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约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自由原则,并且不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对《办法》的内容予以赞同和支持,并希望该《办法》能尽快出台实施。

  市消委会表示,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询了房地产领域从业律师、专家学者对《办法》的意见,特别是征询了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律师代表的意见,并进行深入研讨。

  市消委会认为,《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没有直接强制规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是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约定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即政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约定配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这也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就此达成合意,则土地出让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自由原则,并且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之规定,同时并不与《物权法》第74条第2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相冲突。

  “目前深圳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安居房、限价房等附条件出让土地的情况普遍存在,其本质都属于附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消委会表示,这些举措体现的是在高度稀缺资源“土地”的使用领域,政府为公共利益之故,对市场之手的适当干预。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只是将所附条件设定为约定配建车位的权属,应不存在法律障碍。

  市消委会表示,在停车位权属争议不断的情况下,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探索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的方式实现配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试图解决深圳停车位权属争议问题,有力地维护了深圳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孙颖)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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