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一审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以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为由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2月9日 一审法院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宣判后,赵志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配音据悉,呼和浩特市中院将按照法律程序将赵志红上诉状与案卷转到内蒙古高院,内蒙古高院已经受理上诉,本案将进行二审审理。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