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今天在北京发布的《地方法治蓝皮书(2014)》披露,根据浙江高院刑三庭的调研,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84%,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第二位。
调研还发现,“醉驾”入刑人员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占到半数。国家工作人员224人,各地法院没有因其公职身份而“法外开恩”。
醉驾刑案占全国五分之一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2013年,浙江省法院新收一审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共17969件,与2012年的11321件同比上升了58.72%。从全省案件比重上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84%,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第二位。第一位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8.26%。
从全国案件比重上看,浙江省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五分之一(全国收案91042件),而刑事案件却只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左右,比例明显偏高。据了解,广东、江苏、山东2013年1月至11月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分别是6093件、10749件和4500件。这几个省份的刑事案件总数与浙江相差不多,但是,危险驾驶罪案件却少很多,也显示浙江危险驾驶案件数偏高。
农民和无业人员占到半数
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法院生效判决共判处罪犯人数28885人,其中农民13420人,无业人员4245人,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劳动者4111人,一般职员2686人,工人1037人,国家工作人员224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71人,其余的3162人。
从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农民和无业人员占到半数,这部分人群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危险驾驶罪不够了解,对醉驾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守法意识较为淡薄。
在“醉驾”的被告人中,国家工作人员人数虽少,但因其公职身份在当前社会舆论环境中极为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特别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被查处,影响更大。在司法处理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醉驾”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阻力较多,要求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呼声比较高,法院审判面临比较大的压力。但调研显示,各地法院没有“法外开恩”的情况。
缓刑适用比例明显提高
在“醉驾”入刑第一年(即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底),浙江全省多数法院对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适用缓刑的比例非常低。全省适用缓刑共计583人,免予刑事处罚5人,总体适用非监禁刑比例仅为11.9%,大大低于其他刑事案件非监禁刑比例。
缓刑适用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修改立法前,公安机关凡查处到“醉驾”,就“一律拘留十五天”,所以多数同志认为如果“醉驾入罪”后判缓刑反而不羁押,不利于打击这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符合立法精神。而在少数地区则认为,危险驾驶犯罪是刑法中最轻微的犯罪,应当而且可以多适用缓刑。
针对缓刑适用率偏低,以及各地区适用极不平衡的问题,浙江高院牵头与省公安厅、检察院于2012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纪要中规定的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没有特别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过这一政策调整,全省缓刑适用率大幅上升。2013年,浙江省法院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共17919件,同期生效判决判处罪犯人数16357人,其中宣告缓刑4261人,占总数的26.1%,已与全省全部刑事案件的缓刑适用率基本持平。
(记者 王开广)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