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首份涉台民事诉讼“保证书”,促使一起“糊涂”的民间借贷纠纷圆满结案,这在漳州尚属首例。
据法院介绍,原告吴某系台湾人,于今年2月向漳州中级法院起诉林某及其妻子返还借款本息7.9万元(人民币,下同)。在法庭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手持原始借条请求法院判令两名被告偿还欠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则拿出“承诺还款保证书”,辩驳款项已还清。此外,两名被告代理人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前,漳州中级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对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与出庭作证的证人,要求其签署并当场宣读保证书。
然而,由于双方仍然就还款事实存在较大争议,鉴于原被告本人均未到庭,两天后,法官召集原被告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调解。
第二次庭审,经办法官要求原被告当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并就据实陈述义务与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释明。
“本人保证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包括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在宣读保证书后,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有所缓解,“心虚”的双方很快就“部分款项已还清”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借款、租金、装修款等款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4.5万元,房租、装修款互相抵销互不追讨。
据法院工作人员称,为全面适用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漳州中级法院涉台庭制作了当事人、证人保证书,对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与出庭作证的证人,以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的方式,督促当事人、证人据实陈述,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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