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改判一起贪污案被告人无罪 证据被隐藏14年

2015年05月05日 09:43   来源:法制日报    郭佳音

  肖林,原黑龙江省新建建筑公司材料科采购员。

  1982年,全国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肖林因涉嫌贪污被查。1985年,一审法院认定肖林贪污3笔钱款共计2920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肖林提起上诉,却等来了一审判决生效决定。肖林想提起申诉,当他寻找新证据时,他和他的辩护律师却进不了原单位的大门。

  14年后,新建公司当年整理过肖林案材料的人在去世前传话:“我这有对肖林有用的材料。”

  肖林根据“有用的材料”提起申诉。1999年,肖林案的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肖林的诉求。

  200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复查肖林案;2005年,肖林案一审法院出具报告否定了3笔贪污事实。尽管如此,肖林案还是没有改判。

  直至2015年2月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肖林无罪。

  采购材料“出事”

  上世纪80年代,在哈尔滨市的建筑市场上,新建公司是一等一的好公司。肖林就是在那时调入新建公司当材料员(当时的材料科分金属材料组和地坪材料组)。欣欣向荣的公司面貌让肖林干劲十足。

  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你现在干材料采购能没有事吗?”肖林的哥哥有几分担心。

  不过,肖林有自己的分析:“这次严打主要是针对投机倒把,新建公司是一个管理规范制度严格的公司,我干采购没有多大风险。”

  不幸的是,哥哥的担心成了现实:干采购工作不到一年,肖林成了新建公司的“严打”对象。

  肖林回忆说:“当时公司有关部门罗列了7个问题送交属地检察院。不久,举报材料被退回,但公司坚持自己的认定。于是,公司通过本单位在检察院工作的亲属,将材料递到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当时的南岗区检察院领导决定:受理这个案件,并出手续授权新建公司办案。

  证据被隐藏14年

  1985年12月21日,肖林收到了一审判决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85)刑字第63号。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林共贪污人民币2920元。

  南岗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一款之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肖林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至1984年11月20日起,至1985年11月19日止)”。

  一审宣判后,肖林和辩护律师王利明都以自己的方式提出了上诉请求。不过,他们等来的却是判决的生效决定和新建公司开除肖林公职的决定。

  “我的二审权力被谁剥夺了?”肖林不解。

  肖林想提起申诉,但申诉需要有能推翻生效判决的有力证据。肖林和辩护人认为,拿到新建公司的账册和相关管理材料就可以证明肖林无罪。可是,肖林去新建公司根本进不了大门;律师王利明去,也被“请”了出来。

  肖林和王利明又一次去法院阅卷,王利明意外地看到一份过去未曾见过的法院退卷函。原来,卷宗中有发票和入库单,但是肖林一直没有看到这些证据,也不知道这些证据在哪儿。

  30年后,2015年3月27日,肖林对《法制与新闻》记者说:“能证明我无罪的入库单被人从卷宗中拿走,但法官没有问为什么。一直到当年的公司领导纷纷离开岗位后,一位当年负责我案件材料的公司职员在去世前留话,‘我办公桌里有肖林用得上的材料’。得知这个消息,我们在新建公司一个堆放废弃物品的库房内找到那张办公桌,当年从法院卷宗中消失的入库单就在办公桌里。”现年73岁的肖林说到这里欲哭无泪。

  肖林提供这份证据后,一审法院南岗区人民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肖林案。此时已是1999年。

  复查否定贪污问题

  “1999年,南岗区法院认定我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虽然办案人同情我,但在研究时,还是驳回了我的申诉。我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哈尔滨市中院也驳回了我的申诉。之后,我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黑龙江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南岗区法院存在此案未发生二审程序的问题及认定3次贪污证据均不足的问题。黑龙江省高院函告哈尔滨市中院认真复查,将处理结果报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将卷宗退回南岗区法院,让南岗区法院处理。南岗区法院办案人经过复查,确认原审未使本案发生二审程序,否定了我3次贪污2920元公款的问题。2005年9月,南岗区法院以复查报告的形式报哈尔滨市中院。”肖林说。

  肖林所叙述的经历对应多份法律文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1985年10月12日作出的(85)刑字63号刑事判决、2001年10月10日肖林申诉被南岗区人民法院驳回的裁定书、2002年9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肖林申诉的(2002)哈刑监字第53号通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刑监字第7号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06)哈刑监字148号再审决定、南岗区人民法院2007年7月11日(2007)南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5日(2007)哈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

  前前后后30年

  2013年12月29日,南岗区法院开庭审理肖林案。

  在法庭上,律师王利明提出两点辩护意见,其中包括新建公司有关人员违法取证及这部分询问笔录能否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刘彦杰说:1984年肖林出事时,办案人员找到他,问肖林是否通过他借过钱。他没加思索说借了两千元。之后,办案人员就三天两头将他带去调查,目的就是让他出一份肖林用2.4万块砖顶欠款的证言。他不给作证,办案人员就没完没了的折腾。如果再继续这样下去,他的工作就保不住了,而他的家人也快崩溃了。所以,当他再次被带走调查,办案人员问及肖林是否用2.4万块红砖顶1400元欠款时,他违心地说“肖林是说过还欠款的事,但没积极还我,我理解他有就这么了的意思”。“因为我的私心,做了假证。肖林被判1年有期徒刑,还失去了工作,每当我想起这件事时,心里总觉得不安。今天,我向法院及肖林认错,并向法院保证以上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郝春生则说:当时的证言是被逼无奈才作出的。

  这一次开庭后,南岗区法院没有改判。

  2014年12月2日,肖林再次来到哈尔滨市中院审判庭,坐到了申诉人席位上。

  2015年2月6日,肖林从哈尔滨市中院拿到了他日思夜想的法院判决:“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85)刑字第63号刑事判决和南岗区人民法院(2007)南刑再字第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林无罪。”

  拿到这份无罪判决,肖林用了30年。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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