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近日公布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级领导干部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业内法律专家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在禁止领导干部配偶“经商风”问题上,上海给出了很多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强的做法,值得期待。但是任何好的制度还要重在落实,因此完善“禁止干部配偶经商”的举报处理制度,无疑是关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建议,应该将举报“干部配偶经商”问题的核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领导级别细化到人
《规定》明确,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上海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此外,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经商范围明确界定
《规定》中称的“领导”主要包括:上海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经商”则指,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下一步,上海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
每年按20%比例抽查
为了保证执行效果,《规定》明确了相应的督查问责机制。比如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等。
但是对于这些规定,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指出,上海市在落实“禁止领导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制度督查问责方面的做法,还是常规做法,落实效果到底如何,还需进一步观察,他建议执行力度需从严从紧。
王锡锌强调,相关配套制度还需跟上,《规定》实施后可能会让“领导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更加趋于隐蔽化和复杂化。他说,和《规定》对着干的,违反明规则、显规则的毫无疑问会变少,但是如果有利益交换的空间,不排除某些“领导配偶”变换名义或者是利用他人名义来注册公司经商办企业的情形。“所以关键是在技术上,在如何追究上,在有效的实施措施上来控制和查处,这是《规定》落实的关键。”
举报处理结果应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表示,我国禁止官员家属经商相关制度早在30年前就有了,但是收效甚微,根本原因就是“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过于宽松”。为此她认为,应该加强相关的举报处理机制和责任督查制度。
王锡锌建议,要解决“禁止领导干部配偶经商”问题,关键在于增加举报处理和督查问责的透明度。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举报处理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吕艳滨指出,其实发动社会力量来参与检举揭发“领导干部配偶”问题的基础很雄厚。据调查,66.1%的公众和61.4%的公职人员,认同对公职人员亲属在其管理的行业从事获利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