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记者从贵州省总工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首次系统规范了涉及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待遇、服务等各方面内容。
据统计,解放至今贵州产生全国劳模593人,省部级劳模12632人,目前仍健在的全国劳模437人,省级劳模5744人。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贵州省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与省外一些先进省份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没有正式出台一套较为系统、规范、完备的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办法,对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还有所欠缺,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贵州省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程安说。
程安介绍,该《办法》的出台是自建国以来贵州省首部涉及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各方面较为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办法》在机构设置、劳模比例、评选条件、管理服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呈现出12大亮点。
其中,《办法》明确劳模推荐评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劳模人选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荣誉基础,并具备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等多项条件。
《办法》还明确了“对授予省劳模的,由贵州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从而不仅升格了表彰单位,还增加了荣誉的含金量,更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劳模、爱护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气,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同时,《办法》首次对劳模待遇进行了明确。省劳模按规定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物质生活待遇,获得两个以上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模,按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待遇,其他待遇不重复享受。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评选劳模比例上有了新变化。《办法》规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模比例不得少于劳模总数的85%,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程安解读道:“这个比例也是维护职工权利的体现,让更多基层一线的劳动者拥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专家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是贵州省劳模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的一次历史性突破,标志着贵州在省此项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并将在未来实现跨越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正能量,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引领作用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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