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展示她的伤口
法庭上播放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原告在法庭
去年某日,39岁的邵女士于早高峰时段挤地铁上车时,被涌入车厢的人群推入车厢内而摔倒,导致右小腿骨折。列车到达下一站后,邵女士被送医院治疗。由于恢复期较长,身为商场导购员的邵女士丢掉了工作。事后,她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并要求地铁公司再为她找一份工作。
昨日,该案一审在石景山法院开庭。由于此前双方已经交换过相关证据,法院当庭宣判地铁公司承担10%的补充责任,赔偿邵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136元。一审宣判后,邵女士提出上诉。
回顾
早高峰挤地铁 被推倒在车厢
39岁的邵女士是翠微商场公主坟店的一名导购员。每逢上早班的时候,她便会从地铁苹果园站搭乘地铁上班。
邵女士称,2014年10月31日早晨7点40分左右,她与同事潘某一起在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乘地铁上班。“当时是高峰期,站台上人很多。我站在黄线后面,排在第二个。”邵女士说,地铁驶入站台后,车门还没有完全打开,她就被站在她后面的人拥进了车厢,“我直接被推进去了,然后就摔倒在车厢里。”
邵女士摔倒后,当即感到右腿一阵剧痛。“我看了一眼,右脚直接都扭到外面了。”而此时列车车门已经关闭,邵女士说自己只能躺在车厢里,自己的同事和周围的乘客也围了上来,但地铁没有工作人员上前处理。直到地铁到达下一站古城站时,邵女士才被车上的乘客抬到站台上。之后,古城地铁站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20,将邵女士送至首钢医院急救。
乘客
我因此失去了工作
邵女士被诊断为右腿小腿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踝三角韧带损伤等,并于当天住了院。手术后,邵女士小腿内打了一块钢板并插入了8个钉子,两个月后取出一个钉子,剩下的钉子要在一年后方能取出。
“一年就得做三次手术,现在已经7个月了,可我的脚肿胀麻木不能走远路,不能下楼梯。”庭审中,说到此处时,邵女士声音高了不少:“我是做导购的,一天要站上七八个小时,现在脚和腿的伤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我也因此失去了工作。”
邵女士说,事发时正值早高峰,地铁人多,不少人直接插队乘车,而她一直是正常排队等车。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后,给她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事发至今仅因万不得已又乘坐过一次地铁,但因后怕,“上车时还感到后背发凉”。
邵女士认为,地铁公司了侵犯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出了索赔6万余元,并要求地铁方为自己找一份新工作。
地铁公司
抢上抢下争座位导致受伤
面对邵女士的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答辩称,对其的多处说法有异议。
“首先,邵女士是因为抢座而抢上抢下导致被推倒受伤。”地铁公司代理人表示,由于苹果园是1号线由西向东的始发站,所以邵女士急于抢座才抢着拥入车厢而导致摔倒。
另外,代理人还称,从地铁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邵女士是由第三人推倒的。“邵女士的受伤是上车时人群发生拥挤,由站在邵女士后方的人群推挤而导致的,邵女士在起诉书中也称,自己是被身后的人推撞而导致受伤。”
地铁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提供的照片证据显示,事发时,车站里配有足够人数的文明引导员。还有围栏、悬挂的乘客须知等。“乘客须知里载明了,要求旅客要文明乘车。”
此外,不仅有引导员引导,地铁广播也在循环播放“禁止抢上抢下”的提示,还有站区人员、保安人员等。
“邵女士摔倒后,也并没有按地铁里的报警器告知工作人员。”而到了下一站,地铁公司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还由专人陪护邵女士前往医院救治,也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庭审
监控录像引发双方争议
庭审时,双方争议焦点落在了地铁公司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对邵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还原事发当时的情景,地铁公司将事发当天站内以及车厢内的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当庭播放。
站台候车的录像显示的是进站口附近的站台,时间正是邵女士等车的时间。站台上候车的乘客约十名,等车队伍旁边是一名穿黄色衣服的引导员。“这不是我候车的站台。”邵女士称,她那天站在车头的位置,身边并没有引导员。
而据另一段车厢内部的监控录像显示,列车进站时,车厢全部是空的,而到站后,随着车门打开,人群瞬间涌入了车厢,此时有几位乘客向上车门对面的车门下方频频回头张望。“这个时候邵女士应该已经摔倒了,有乘客回头看。”地铁公司代理人表示,随后有人弯腰去搀扶摔在地上的人。
“你们凭什么说我是因为抢座儿摔倒的?”邵女士立刻向地铁公司发问,“录像怎么能证明呢?”
作为被告的地铁公司代理人表示,对于地铁站内拥挤的现状,地铁公司也是无法避免的。
“早高峰期间,在事发的苹果园站,总共有5块相关的‘警告’提示乘客注意安全,还有24名安全管理人员在事发的苹果园站,如此高密度的配置在国内外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即便安全引导员再多,也无法控制乘客抢上抢下等瞬间的活动。”
地铁公司认为,经常乘坐地铁的邵女士应当对地铁早、晚高峰的拥挤状况有所认知,但邵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邵女士自己及其推倒她的第三人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邵女士立刻说,推倒自己的并不是一个人,而是排在后面的人群,“都是陌生人,我不认识他们,也找不到他们。”
判决
地铁公司承担10%的补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作为运营管理的地铁公司而言,早、晚高峰时段对人流最为集中的站台区,地铁公司应该尽到比平时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地铁公司张贴了安全须知,并在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20,将原告送至医院,尽到了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保障义务不仅包括乘客受伤后的救助,也包括事前预防危险的发生。
根据录像显示,地铁进站前至乘客上车的整个过程中,工作人员未采取疏导人流、维持秩序等措施,使得致伤邵女士的第三人不明。
根据侵权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此,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酌定为10%。遂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邵女士各项损失5136元。
宣判后,邵女士当庭表示上诉,而地铁公司则表示不上诉。文并摄/本报记者 孔德婧
解读
涉及地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三种情况
“地铁客流量大,不是地铁公司可以决定的,大家都能理解,这是一个社会因素。”地铁公司的代理人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挤地铁受伤而找到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每年都会有,经过法院审理后,地铁公司被判担责的情况不多。
据石景山法院法官介绍,由于交通运力短缺与乘客需求增长之间矛盾的持续存在,涉及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产生损害赔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此时地铁公司、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比如受害人以跳入轨道的方式自杀,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如受害人不注重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不慎落入轨道,导致损害的发生。
二是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主要是因地铁、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事故。包括因工作人员处理措施不得当而引发的事故。
例如,在公交车运行的过程中因司机紧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或者因与交通运营有关的机械设备、设施故障引发的事故。例如,因地铁公司管理的电梯突然停止运转导致乘客伤亡。
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在交通运力短缺、客运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乘客在进站、站台及乘车过程中,容易发生拥挤致人损害。此外,因为通行缓慢、等待时间长,导致乘客出现急躁情绪,加之插队等不文明行为,容易发生口角,激发暴力情绪,导致互殴。该类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现实中的情况更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发生的事故,事故的发生既涉及乘客,也涉及地铁、公交等公司有时还涉及第三人。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探访
抢座“生死战”是否真“无解”
作为1号线西段的首站,苹果园站一直是常态化限流车站。今年2月,北京地铁公布了63座常态限流车站。1号线西段苹果园站、古城站、八角游乐园站、八宝山站都是早高峰限流车站。苹果园站和古城站从早晨6点半开始限流直到上午9点结束,历时两个半小时,在所有限流站中,开始最早,时间最长。
根据今年1月中旬的数据,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日均客流量约为9.5万人,早高峰期间进站客流量约为2.5万人次。将近四分之一的乘客都在早高峰集中进站。由于客流量巨大,车站在6点半至9点限流。其中,7点半到8点为客流尖峰时刻。
乘客杨女士每天上午8点30分都会在苹果园站等车,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4年。在杨女士看来,相比地铁调价前,地铁客流已经有所减少了。“之前根本不是你抢座不抢座、想上不想上的问题,到处都是人啊,你都不知道被谁就挤上车了。”杨女士介绍,即使调价之后,地铁在上午8点半的时候,每个车门附近仍能排很长的队。如果7点半客流最大的时候,整个站台全部站满,根本就谈不上排队不排队了,只能顺着人流上车。尽管有文明引导员,但人特别多的时候,作用也有限。
北青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常年在地铁苹果园站通勤的乘客,他们最终的高频词是“限流”、“抢座”和“拥挤”。乘客胡先生介绍,自己常年在苹果园站乘车,由于自己乘车时间在8点半左右,地铁已经基本不限流了,但站台上仍然十分拥挤。“站台上每个车门都有文明引导员,但人多的时候就失控了。车厢内人更是多。”
由于苹果园站是首站,多位乘客表示,苹果园站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抢座。胡先生说,自己乘车到达四惠,一个小时左右的车程,还是非常希望有个座位。如果时间不是很赶,自己会多等几趟车排在前面抢个座位。但更多人对座位的需求,通常都会变成不可控的状态。胡先生回忆,今年年初自己还曾经被抢座的乘客从站台挤到车厢内,直接摔倒在车厢内。由于自己反应迅速,没有砸到其他乘客。
文/本报记者 刘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