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从制度上对广东省深圳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予以明确和保障,明确生活垃圾分三类投放,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最高可处100元罚款的处罚。
办法提出,深圳生活垃圾按照标准分为三类:一是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等;二是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等;三是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
同时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投放。
在当前深圳开展的垃圾分类试点中,单位、小区对垃圾分类试点态度冷热不一,部分物业公司也不配合开展。对此,办法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单位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其他情况单位自身、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对于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并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除了强调分类,办法还要求促进源头减量。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推行无纸化办公和低碳消费;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此外,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若单位或者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而生活垃圾收集企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办法提出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记者游春亮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