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需要制定具体措施 让警察敢管“家务事”

2015年07月28日 16:55   来源:北京晚报    

  一边,丈夫怀疑妻子外遇,持凶器上门打砸、放火,威胁妻子及其家人,家人三次报警,警方却因“家务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最终在派出所调解时,丈夫将妻子和岳母残忍杀害;

  另一边,美国一名华裔男子因家暴妻子,被控告包括性侵、非法囚禁、企图谋杀等6项罪名,最终被美国法院判刑2年,服刑1年后遣返回中国,永不得进入美国。

  因家暴导致的两个结果,几乎发生在同一时间。反差如此之大,何解?

  家暴

  三次报警

  “家务事”没人管

  据报道,河北邢台县皇寺镇潭村村民曹振齐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多次与妻子及岳父母发生矛盾。今年7月8日至11日,曹振齐三次持菜刀、斧头等凶器威胁妻子家人,并打砸物品,烧毁被褥。曹妻报案后,即便警察到达现场,曹振齐仍未停止打砸行为。而警方认为该事件为家庭纠纷,未能有效制止曹振齐的暴力行为,也未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

  7月12日,在派出所内的调解过程中,曹振齐在指导员办公室内,将妻子和岳母残忍杀害。

  因家暴报警警察不处理最终酿成悲剧的,在我国并不少见。最典型的当属2009年轰动一时的董珊珊案。26岁北京女子董珊珊遭受丈夫家暴从她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遇,到她死亡,短短几个月中,她及家人曾先后8次报警,但最终未能逃过一死。

  董珊珊的母亲称,数次关于女儿遭遇家暴的报警中,她得到的回复大致都是不好管。董珊珊被殴打致死,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其夫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

  家暴

  并无伤痕

  被罚服刑一年

  然而就在曹振齐案发几天后,7月15日,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一名华裔男子因家暴妻子被判刑2年,服刑1年后遣返回中国,永不得进入美国。

  根据报道,华裔男子、罪犯张海翔的妻子在案发一天半后到警局报案,控告张海翔不止一次对她家暴,并且一天前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虽然据张海翔的代理律师称,其妻子身上并没有实质上所谓家暴留下的伤痕,但是张海翔仍然被控告包括性侵、非法囚禁、企图谋杀等6项罪名。

  这起虐妻案在巴沙迪那高等法院开庭,张对于持有致命性武器及跟踪罪表示认罪,法官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但只需要服刑1年,由于其不是本国公民,服刑结束后将被遣送回中国。

  根源

  是什么导致了家暴的发生?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郭宏律师表示,施暴者实施暴力的理由有很多,表面上看,很多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比如孩子的教育问题、父母的赡养问题、亲戚关系的处理问题,还比如女方爱唠叨、不做家务、不懂节约,或者施暴者工作压力大、酗酒、赌博、生活不顺心、性生活不和谐、婚外情等等。

  但这些问题都只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导火索,“在我国,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封建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和人群里仍然残存。男性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仍然占有绝对领导和支配地位,而女性则处于被支配和被动服从地位。这才是家庭暴力真正的、最主要的内在根源。”

  除此以外,受害者的隐忍、社会救助机制的不健全、司法干预不到位、法律惩治力度弱、立法存在缺陷也都是家庭暴力反复发生的外在原因。

  首先,中国有句俗话:“家丑不可外扬”,女人挨了打不敢说。

  其次,很多人认为,“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孩子”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有许多人把这种现象停留在“家庭纠纷”层面上,不敢干涉也不愿干涉。

  现状

  缺乏法律支撑 警察不敢管

  郭宏律师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较为宽泛,缺少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内容,更没有专门的立法。现今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过于分散,各部门达不到统一认识,也没有规范的操作流程。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也有相应规定,但绝大部分都是笼统的限制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行为认定和制裁手段及措施。我国《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犯罪也没有明确的立法条文,对于此类案件只是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或“故意杀人罪”来立案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暴力行为达到法定的情节、行为后果达到法定的危害程度,且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予以追究和处理。

  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当受害方报案求助后,在没有达到一定的损害后果时,公安机关很难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同时,受“家务事”的认知影响,很多时候警察也担心小两口“床头吵架床尾和”,最后弄得自己里外不是人。

  比较

  美国对家庭暴力的处罚比偷窃还重

  目前,美国50个州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律。在联邦层面,国会先后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及收养改革法》、《家庭暴力预防和服务法》、《援助遗弃婴儿法》、《针对妇女暴力法》等。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所涉及的对象范围包括:夫妻、离异双方、同居恋人、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同性恋伴侣,以及他们的子女。

  郭宏说,就拿两口子之间打架举例,一般来讲,在中国,如果家庭吵架或有肢体冲突,警察有时不会理会,有时赶来也主要以教育、调解和劝说为主。但是在美国就不一样,美国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程度甚至比偷窃还严重。当警察到达现场发现受害方有伤痕时,会马上逮捕另一方。即便受害者不报警,如果邻居听到声音也可能自行报警而导致施暴者被捕。

  在举证责任方面,在美国,只要受害者提出基本的证据证实家庭暴力存在即可,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反驳,即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美国各地均建立庇护所和援助机构,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提供包括情感、就业培训、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援助。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后果会很严重,不仅会让施暴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很可能直接面临金钱、前途、家庭等方面的诸多损失。

  建议

  制定警方约束限制

  施暴者具体措施

  郭宏表示,有研究者指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施暴者为了从行为、经济甚至感情等方面控制对方,使对方能够按照施暴者的意愿行动。在这种情感和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之下,那些外在的、表面的家庭琐事和家庭矛盾纠纷往往就成了施暴者施行暴力的借口。

  郭宏认为,从家暴衍生出的恶性案件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绝不仅仅是受害方和施暴者的家务事,家庭暴力行为如得不到有效预防、制止及惩治,将成为一种社会的公害。

  在世界上任何国家,警察都是反家暴的第一线。郭宏表示,关于家暴,美国有强制逮捕、强制报告和民事保护令等明确的干预措施。

  今年3月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虽然加大了家庭暴力案件的案件受理和立案监督,将家庭暴力案件由民事自诉扩大到公诉范围,加大了公安机关对于证据的收集力度,增加了对被害人的安置,但是仍然没有对施暴人规定相对明确的惩罚手段和具体的限制措施,也没有设立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安置的专门机构。

  我国法院虽然有“人身保护裁定”一说,但一般要涉及到诉讼才能申请。日常生活中如果没牵扯诉讼,公安机关是无权发放这样的“人身保护令”的。

  要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还要加大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制定公安机关对施暴者约束和限制的具体措施,有效行使公权力。 J009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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