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隐患多 慎防头顶杀手

2015年08月03日 10:06   来源:兰州晚报    

旧楼房即将掉落的水泥块

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资料图片)

  7月29日,家住兰州南河新村小区曹先生,将自己爱车停在院内,被楼上脱落水泥块砸损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再次将高空坠物这一话题引向深入。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件,每年屡屡见报端,而这些事件多发生在春夏季节。记者调查发现,掉落的高层建筑外墙玻璃、瓷砖、水泥块、广告牌、花盆外,还有一些人扔下的瓶子等生活垃圾。这些高空坠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成为城市上空的“痛”。

  事件高空坠物伤人频频发生

  据了解,2010年,永登一家住户在楼上装修时,窗户夺框而出,正好砸中楼下候餐者。事发后,因赔偿事宜,伤者将楼上业主及承揽装修工程负责人和装修工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13.6万余元;2010年5月,兰州市中央广场一块广告牌从高空坠落,砸伤6名行人;2010年4月,深圳来兰的刘先生被一建筑工地飞下的木板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6月,市民郑先生在城关区旧大路被坠落花盆砸伤;2012年8月,西固区一老人被空中飞下的啤酒瓶砸中受伤住院;2012年8月,一则“寻找菜刀主人”的启事,在西固区锦园小区大门口贴了很长时间。8月14日,该小区某单元楼上突然飞下一把菜刀,深深地插在了楼下的一辆轿车顶部。久寻主人未果,物业公司只得将菜刀挂在小区门口,警示业主不要高空抛物;2013年5月,王先生经过张苏滩金和小区楼下时,没想到被楼上掉下的瓷砖砸伤头部;2013年3月,市民潘先生带着刚刚放学的儿子,途经张掖路中环广场写字楼下时,写字楼上掉落的墙砖砸中了孩子头部被送医院。2015年至今,仅媒体报道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件就有4起。

  现象居民楼“外挂”现象非常普遍

  “一些人在楼上往下仍瓶子,实在是太没素质了。”最近,家住九州一小区赵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遇到的烦心事。“那天我走到小区门口的一栋楼下,忽然听到头顶上有窗户响动声音,我下意识地躲到一旁的树下,突然一个饮料瓶子仍了下来,虽然没有砸到我身上,但吓了我一大跳,扔瓶子人的素质太差啦!”赵先生说,他抬头向上望去,看到好几户居民家里的窗户都开着,却看不见有人站在窗边。静宁路一小区市民,也有过险些被砸伤的经历。“有一次,我坐在家门口晒太阳,忽然听见‘嘭’的一声,一袋垃圾就掉落在我前面,吓我一跳。”张先生说,“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有一次,楼上飞下一袋垃圾,还把楼下的一辆汽车砸了一个大坑。”

  记者走访发现,居民楼“外挂”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住户的阳台或窗户外面都搭建了防盗窗。这种铁窗向外突出,铁窗上不仅摆满了花盆,还有很多杂物,如木板、抹布、瓶子、拖把等,从外观上看仿佛是一个悬空的杂货铺。“前段时间出门买菜的路上,我差点被一个掉下来的花盆砸到。”皋兰路住户刘女士心有余悸地说。几年前,兰州市大众巷一住户家,放在窗台上用于腌菜的石头从空而降,砸中了楼下的小吃摊点,所幸未伤到人。时下,气温升高,许多市民开窗透气,顺手向窗外乱扔垃圾、杂物,给他人的安全带来威胁。

  调查:瓷砖、广告牌、灯箱均发生过坠落

  记者调查发现,高空坠物已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公害,威胁着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常见的高空坠物是附在楼体表层的瓷砖及装饰物。近年来,市区很多在建楼房多采用涂料粉刷,而一些老建筑表层的瓷砖等附着物因年久失修,经常脱落。一些在建的楼房因为外围防护措施不到位,经常发生高空坠物意外。此外,临街楼体的广告牌、灯箱因安装不牢固、维修不及时,留下安全隐患。

  从事户外广告的张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常规,广告牌的业主每年都应该在不同的季节里,对其进行维护加固,而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广告牌多年都不曾维护。兰州春夏季节大风频刮,这些广告牌、灯箱无疑成为城市的安全隐患。

  物业:“只能提醒和劝说”

  记者走访多个小区发现,市民在遇到高空坠物时,都会先找物业解决此事,但大多数物业表示无能为力。“之前也有小区居民遇到过类似的事情,但是由于小区监控没拍到,无法找到责任人,再加上受害人并未受到大的伤害,所以我们只能规劝各位业主提高自觉性,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新九州花园小区保安马先生说,他们会定期对小区内的墙体、路灯等公共物品进行检修,但是由于小区内部的监控设备,达不到对所有角落实施监控,所以还是希望各位业主自觉起来。“针对业主高空抛物的行为,物业能做的就是加强巡逻,及时清理。

  面对高空坠物问题,大多时候市民都很无奈,像随意抛物绝不是偶然现象。一些居民告诉记者:“有些楼上的住户经常往下扔垃圾,有砸到路人的时候,大家最多骂几句也就算了,没人追究。” 首席记者孙建荣文/图

  律师说法

  查不出肇事者整栋楼业主担责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明确谁是高空坠物造成侵害的责任人,住在同一个楼道或整栋楼的居民很可能要‘连坐’。

  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从金告诉记者,如果没有证据确定物品的来源,受害者可以向整栋楼的居民提出索赔,让他们共同承担责任。潘律师还建议,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将空中安全纳入管理体系,比如城管、安监、消防部门应对此有监督权,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高空物,有权及时排除危险,并对其管理人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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