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下月起实施

2015年08月19日 17:05   来源:北京晚报    左颖 J170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下月起实施 填补行政调解立法空白

  去年行政调解成功23.6万件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在内的10类民事纠纷未来都将有法可依地进行行政调解。今天上午,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立法背景以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据悉该《办法》也填补了本市行政调解立法方面的空白。

  数据

  去年行政调解成功率78%

  今天上午,市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富莹就该《办法》的立法背景介绍,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一般包括三种方式: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其中行政调解就是由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主体化解处理争议纠纷。不过相比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和属性不明确,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不够。

  据介绍,行政调解一般包括行政争议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两大类。对于行政机关居中调解的民事纠纷,之前仅见于零散的法律规定之中;而对于行政机关调解涉及自身的行政争议,几乎是法律空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和作用发挥,亟须通过立法对行政调解进行规范。此次《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调研起草,是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调解的政府规章。

  据悉,本市从2011年已开始全面启动行政调解,2014年全市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302730件,调解成功236129件,成功率为78%。此次《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行政调解在化解本市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解读

  可进行行政调解的争议有哪些

  根据《办法》,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对于民事纠纷,基于民事纠纷自治的原则,行政机关一般不介入,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因此,《办法》将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

  而对于行政争议,《办法》规定对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之前,行政机关在复议机关、法院的指导下可以进行调解,便于尽早解决矛盾争议。

  行政调解的主体有哪些

  据介绍,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开展的调解,其主体是行政机关。但具体对于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来说,情况又各有不同。

  对民事纠纷,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相应的调解主体,一般来说都是对该事项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至于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个部门来承担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对行政争议,调解主体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调解三方构造略有不同。在行政机关内部,具体负责行政争议调解的机构可以是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也可以是其他机构,但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不得担任调解人员。

  行政调解的期限如何规定的

  根据《办法》,调解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启动。调解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在复议机关或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调解民事纠纷,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或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如果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这里规定的30日期限是一般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同规定,从其规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天;《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旅游投诉调解处理期限为60日。

  调解行政争议,应当在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束。这主要是考虑到快速解决行政争议,防止久拖不决,同时保障与复议、诉讼时效的对接。

  行政调解结果的效力如何

  调解民事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即可。行政调解协议书本质上是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调解行政争议达成协议的,《办法》没有规定制作调解协议书,而是强调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双方协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告知复议机关或法院。行政机关按照协议改变行政行为后,或者当事人认可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起诉。本报记者 左颖 J170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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