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地铁内禁止饮食,但婴儿除外。
不少市民来不及吃早餐时,常常会把早点买好带上地铁吃。从昨日开始,美食可不要随便带进地铁站哦。新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正式实施,在地铁车站和车厢内饮食等行为可能会收到500元罚单。与此同时,新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运营企业和乘客的权利与责任,不仅要求乘客要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对地铁运营企业也进行了约束。
记者昨日从深圳地铁集团获悉,新法实施的第一天还是有不少市民在地铁内吃东西,对于这种行为,地铁工作人员先将对其制止,并将告知新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实施,待市民熟悉新法后,才会对在车厢内吃东西的市民进行处罚。
市民需注意
逃票行为将被录入个人诚信系统
对于逃票行为,新法规定“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被运营管理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次以上“逃票”行为,运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而乘客如果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也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而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尺寸超过1.6米的物品乘地铁是被禁止的。
乱按紧急安全装置将被罚500元
乘客有以下行为的也将面临500元的罚款:妨碍列车正常运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冲抢、阻碍屏蔽门、安全门、列车车门开关或者强行上下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安全装置;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起哄,扰乱乘车秩序;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堵塞通道及出入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乞讨、捡拾垃圾(含报纸)、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座位;穿溜冰鞋(板)滑行、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影响乘客乘车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铁上吃东西要挨罚,但婴儿饮食除外
“禁止饮食”的规定争议很大。有人提出,婴儿在乘坐地铁时,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要喝水、喝奶,能不能“网开一面”?还有市民认为当时拟定的罚款金额“最高1000元”过高。
在最终出台的新规中,“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的规定中,写明“婴儿饮食除外”,应该说还是充分考虑了市民的建议作出了比较人性化的规定,而且对罚款金额也根据建议适当调低,作出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的规定。
企业需做到
作出服务承诺不能“开空头支票”
新《办法》提出了5大改善措施,包括针对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制式的丰富,未来深圳可能出现轻轨、单轨等新轨道交通方式,不再仅是地铁单一的制式,因此修改了规章名称及相关定义。同时直接界定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为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并将市场化发展方向法定化;对主管部门及运营企业主体的权责义务进行了更为全面清晰的界定;强化了运营安全及服务监管的内容,更大力度维护公众利益;对近年新出现的安检、优惠证件滥用、无行为能力人乘车等方面作出了要求,也明确了试运行、试运营的法定标准和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作出年度服务承诺,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实际运营服务水平未达到服务承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措施。主管部门对运营单位未履行服务承诺的,纳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办法》明确,运营单位应每年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评估工作,每5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评估报告及运营单位改进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作出的服务承诺不能“开空头支票”。《办法》明确: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或服务承诺履行情况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运营单位还要在车站、列车内明显位置公布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投诉、建议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力严重不足或被收回经营权
对于市民关心的列车延误问题,《办法》规定:“列车因故延误8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告知乘客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15分钟以上的,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列车因故延误的,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列车延误信息。”
此外,“因节假日出行、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并提前通知运营单位临时调整运营服务计划,运营单位应当执行。”
为了保障地铁运力,《办法》提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审定的服务标准和客流增长预测情况,配备相应列车和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安全、便捷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运营单位提供的实际服务水平不得低于主管部门审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达不到这项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此外,运营单位擅自暂停运营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等其他情形,也将面临10万元处罚,严重的可能被收回经营权。(文/记者蒋偲 图/记者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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