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阳市场大火案:无证焊工掉焊渣引火灾(图)

2015年10月16日 16:01   来源:法制晚报   唐宁

为防止被告人做出过激行为,押解过程中,法警给他们戴上了钢盔 摄/记者 杨益

景阳市场仓库起火现场,消防在救援 资料图

  石景山景阳市场大火案追踪

  电焊施工引大火 责任人受审

  无证焊工掉焊渣引火灾 过火面积达600平方米 包工头认罪 称只是受雇干活没与人转包工程

  2014年11月24日13时许,石景山景阳市场库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0平方米。事故由无资质电焊工在仓库房顶电焊作业,焊渣掉落仓库内所致。

  今天上午,分包工程负责人、包工头、电焊工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审。在法庭上,三人认罪,但包工头李某称他没和高某口头约定工程,他只是受雇干活。

  检方指控 焊渣掉落仓库引发大火

  42岁的包工头李某是黑龙江人,他是从高某手里转包的涉案工程。

  24岁的黑龙江人张某,初中文化,原本在家务农,后来京在石景山京源景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的施工队做一名电焊工。与其他工友一样,张某住在市场内的宿舍中。

  2014年11月24日,包工头李某明知张某没有电焊操作许可证,也未办理动火证,且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张某在市场7号仓库顶部北侧进行电焊作业,并带领姜某等7人一起对该市场的建筑物进行改造。

  当天下午1点多,张某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渣掉落至仓库,引燃仓库内可燃物,导致仓库起火,仓库内货物及3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

  案发当天,李某和张某被石景山警方抓获,第二天,高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检方认为,高某、李某、张某三人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至火灾发生,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三人刑责。

  伪造公章与市场签合同后分包工程

  据事后调查,高某37岁,吉林人。

  2014年11月8日,高某自称黑龙江蓝天钢结构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伪造该公司公章,与景阳市场签订了建筑物改造工程的合同。

  拿到涉案工作的合同后,同年11月11日,高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将该市场此项工程转包给李某。此后不到半个月,涉案市场因违规施工引发大火。

  据了解,高某有前科。

  检方表示,高某曾于2010年12月30日因抢劫罪被判两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2013年2月28日恢复自由后,五年内再犯案,系累犯,建议法院从重处罚。

  庭审现场

  防行为过激 押解时被告人戴钢盔

  今天上午9时40分,在法警的押解下,三名被告人头戴钢盔进入法庭,他们的6名亲属到庭参加旁听。

  高某头发花白,李某身材瘦高,张某身材瘦小。庭审前,记者了解到,为防止被告人做出过激行为,押解时法院给他们戴上了钢盔。此次庭审中,李某将自己的辩护律师轰走,并表示自己辩护。

  庭审时,高某和张某对指控罪名及事实均认可。李某认罪,但他表示他与高某口头约定工程的指控不成立,他说他既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项目经理,只是与高某约定干的活儿和工资,并不存在转包,他只是受高某雇用。

  上午10时许,法庭对三人分开进行询问。高某称,2013年他曾在蓝天钢结构公司上过班,案发时已经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是认识了一个老板,想自己揽个工程,找几个人干活,经人介绍我认识了李某。”

  庭审进行到上午10时15分,因检察官需要对其中一名旁听人员核实笔录,因此法官宣布暂时休庭,改期审理。

  休庭后,记者采访了包工头李某的妹妹。她告诉记者,李某是她的堂哥,很早就出来打工,但两家一直保持着不错的关系。“我大伯身体不好,又远在齐齐哈尔,所以没有来。老人在家里务农,收成特别不好,没什么经济来源。家中唯一的收入就是李某在外打工赚的钱。现在主要是嫂子在她们家那边打些零工,每月能赚个1000多块钱维持生活。”

  她说,“堂哥的孩子马上就要念高中了,到处都需要钱。堂哥一直在看守所。本来生活刚有好转,买了一套房子,现在还在还贷款,出了这样的事情,太让人闹心了。”

  案情回顾 存放酒、调味品等商品的仓库起火

  2014年11月24日下午1时许,石景山区京源景阳市场内,一间约1500平方米的仓库突然冒出滚滚浓烟,继而起火燃烧。

  该市场有10个彩钢大仓库,每个仓库都有1500平方米左右,每个仓库又被分成20多个小仓库分别出租,起火仓库位于整个市场中部。

  一位做酒生意的商户称损失了1000多万元的货,而这些仓库均没有上任何保险。商户们表示,他们曾收到市场通知,说即将维修房顶,但并没有要求他们将该库房腾空。

  当天下午消防通报,据勘查,起火的是市场内的库房,存放酒、饮料、调味品等。下午2时明火被扑灭,7号库12间小仓库被烧毁,过火面积6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相关法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罪行。

  该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国家和群众财产损失,更会阻碍企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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