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日公布施行。在国务院批准第二批设立自贸试验区的三省市中,天津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率先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的特殊经济区域,应当更加重视法治环境建设,率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天津自贸试验区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以地方性法规为天津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探索尝试

  自贸试验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自贸试验区立法没有更多的先例可供借鉴和参考。

  “为一个试验区立法,立一个保证试验的法规,在天津市地方立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确实有一些难点问题。”高绍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一是没有更多的实践案例可供研究和分析。按一般的地方立法规律,需要自贸试验区运行1—2年后,在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再进行立法工作。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自贸试验区只有3—5年的试验期,而且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亟须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在缺乏充分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地方立法确实是很困难的事情,很有挑战性。

  二是时间紧、要求高。一般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至少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每一步都需要做非常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但《条例》在2015年4月21日自贸区挂牌时开始启动,2015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前后仅仅8个月时间,而且对这样一部各界高度关注的立法必须保障高质量,工作紧张程度和难度可想而知。

  值得关注的是,自贸试验区大部分改革试点政策都是中央事权,《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如何做规定都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具有临时性、不稳定的特点,而立法要求确定性,如何处理政策临时性与立法确定性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

  量身定制

  记者从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了解到,《条例》共有8章、58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既落实国家对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贸试验区的自身特色。

  其中,率先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明确金融开放创新政策、突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为持续改革创新预留制度空间以及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等针对天津自贸区进行了量身定制。

  在扩大投资开放方面,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主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便于国内外广大投资者选择确定投资方向;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普遍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企业设立不再需要名称预核准;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双创”特区,构建创新创业体系。

  在实行贸易便利化方面,明确自贸试验区要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从事国际贸易相关业务的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明确自贸试验区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的重点领域;明确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完善支撑系统,实行更高效的监管制度,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明确了在自贸试验区创新海关监管制度,实行便利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明确自贸试验区鼓励海空港联动发展,鼓励发展中转集拼和沿海捎带业务。

  在推进金融创新方面,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在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鼓励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试的主要政策内容;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在推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主要政策内容;明确了自贸试验区促进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内容。

  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明确自贸试验区要发挥口岸优势,增强天津口岸服务辐射功能;明确自贸试验区要在促进京津冀地区协同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明确自贸试验区要发挥金融产业优势,服务京津冀地区实体经济发展。此外,在营商环境方面也进行了全面优化。 作者:赵建中 刘菲菲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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