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气治污将施行更严监管:部门失职将被通报

2016年05月27日 19: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27日,在杭州举行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会议听取了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所作的修订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报告指出,此前修订草案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此,丁祖年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不少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关于部门职责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与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监管的关系,进一步明晰有关部门监管职责。”

  他在报告中提出,建议采取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予以明确。

  记者看到,27日通过的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除监管体制和部门职责外,最新的修订草案还就有关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排污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机动车船舶污染防治等作了相关修订。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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