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家酒楼非法卖河豚被罚11万元

2016年06月15日 09:25   来源:广州日报   翁淑贤 郭辉山

  广州市食药监局食品监管执法分局近日在督查中发现海珠区某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马上立案查处,重罚11万元。执法人员提醒说,河豚毒素毒性比氰化钠强1250 倍,食用若中毒可致死。

  文/广州日报记者翁淑贤 通讯员郭辉山

  卖河豚被立案调查

  近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宏港酒楼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河豚(巴鱼),遂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指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经营河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月12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2.4元,没收鲜河豚3.14公斤(餐饮菜品成品),同时还处以高达11万元的罚款。

  市民若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经营河豚,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广州市食药监局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河豚能养不能卖

  你也许听说过,国内有人在养殖河豚,而且没被禁止。照这么说,经营河豚应该也问题不大吧?

  不,可别想当然!

  对此,食药监局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我国对河豚的监管政策确实是不禁止河豚养殖,但不允许在国内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也不允许国内的流通环节销售。

  我国早期主要是海捕野生河豚出口日本、韩国,随着野生河豚资源的减少及河豚毒素难于控制,逐渐发展河豚养殖,现已有20多年养殖历史。目前河豚行业主要经营养殖河豚品种。

  河豚养殖技术主要从“内源”和“外源”两个方面对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河豚毒素进行控制,以减少河豚体内毒素的生成和积累。但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养殖河豚(特别是河豚的卵巢、肝脏、皮肤)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要求。

  毒过氰化钠一千倍

  河豚毒性的大小与它的品种、生殖周期有关系(晚春初夏怀卵雌鱼的毒性最大),但目前市场上,野生河豚和养殖河豚在外形上无明显区别,难以分得清。如果加工河豚过程中鱼内脏所含毒素污染到鱼肌肉,容易导致河豚毒素中毒。

  另外,加热并不能有效破坏河豚毒素。而河豚毒素仍是自然界非蛋白质小分子天然毒素中毒性最强烈的神经毒素之一, 毒性比氰化钠强1250 倍,可致血管运动神经和呼吸神经中枢麻痹而引起死亡。

  正因为上述种种潜在的巨大风险,广州市食药监局呼吁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食用河豚,如不慎食用后发生中毒症状,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另外,食药监部门也提醒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没有改变之前,不能违法经营河豚。巴鱼也是河豚的替代名称之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要误以为变换一个名称就可以逃避经营河豚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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