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文睿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为营救小伙伴不慎溺水,12岁的李晓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意外的发生,李晓的父母悲痛不已,他们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因李晓是未成年人而未获批准。更让李家人伤心的是,儿子舍命救人,可被救者却没有上门道一句谢,种种行为让他们心寒。为了替儿子正名,他们将获救者一家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备受公众关注案件有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获救者一方虽无过错,但要承担“公平责任”,被判补偿8万元;对水塘存在管理责任的煤矿,赔偿8万余元。
12岁少年为救伙伴溺亡 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2015年9月3日,李晓在镇上遇见了同学小旭等人,大家相约去一处偏僻的池塘中游泳。这个池塘是因煤矿开采而形成的塌陷地,数十年来无人管理。
下午2点多,几个小伙伴在池塘中玩耍时,小旭不慎滑倒,李晓见状,和另一位小伙伴立即前去施救。在施救过程中,李晓跌落到深达4、5米的池水中,很快就不见了踪影,而小旭却被成功救出。
李晓落水后,周围的村民听到呼救立即到池塘中营救,并拨打了110、119救援电话。但遗憾的是,公安干警、消防官兵和村民一同在池塘搜索到午夜,才从池塘中将李晓打捞上岸,此时年仅12岁的李晓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事发后,李晓的家人万分悲痛,他们向当地派出所为孩子申报“见义勇为”的称号。公安机关为此多次走访了事发时在场的几个孩子,查明李晓确实在营救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但因李晓是未成年人,相关政策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在不能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所以相关部门没有批准对李晓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
李家人无法理解:明明孩子是为了救人而失去了生命,为什么得不到认可?
就在这时,村里传出“闲话”:有人说,李晓不是为了救人去世的,而是自己在玩的时候滑倒在水里的。李家人认为闲话的来源不是别人,正是被救儿童小旭的父母。因此,李晓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同时列为被告的还有村委会和煤矿,李家人认为,村委会是水塘实际使用人,而煤矿的采煤生产是造成这个危险池塘产生的直接原因。
父母为子正名将获救者一家告了
5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家人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据用以表明李晓是为了营救小旭而去世。小旭的家人表示认可,愿意按照自己的经济条件尽力补偿。
庭审后,在法官组织下,李家人和小旭的家人第一次心平气和地坐在了一起接受调解。李家人说:李晓生前和小旭是很要好的朋友,为救小旭去世后,小旭的家人仅去过家里一次,在此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面都不露,于情于礼都说不过去。
小旭的父母则悔恨万分,他们说,事发次日去过李家一次,但李家人都沉浸在丧子的悲痛中,此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时机上门好好说说这件事,就这么一直拖了下来。他们向李家人表达了歉意,并愿意尽自己所能补偿。
只是,李家人对小旭父母的道歉表示接受,但仍然难以打开心结,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获救方没有任何责任和过错
公平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这些规定也是本案判决的依据。
本案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二八开”,煤矿因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因而承担了20%的次要责任,另外80%的主要责任实际上是由李晓的父母,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自行承担的。因为死者年龄较小,原告作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李晓的出行、玩耍等进行必要的监护,李晓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因救人溺水,其家长的责任是主要的。
获救方应承担“公平责任”
因调解无望,铜山法院于6月14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李晓在被告小旭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被告小旭虽然对小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但小旭作为李晓施救的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因小旭系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该补偿责任。
此外,煤矿作为一个专业采煤企业,对塌陷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未尽到警示管理义务。综合案情,法院认定煤矿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旭及其父母向原告补偿8万元,煤矿向原告赔偿8.1万余元。
宣判后,李家人和小旭的家人均表示认可。煤矿不服,表示将在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未成年人应“见义智为”
李晓父母提起这次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给孩子“正名”,他们认为孩子是因见义勇为去世。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没有职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但本案的证据已经能够表明,李晓确实是在营救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至于“见义勇为”的称号,还需要政府相关职权部门来认定。
判决显示,法院对李晓的行为是高度肯定的,认为他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是法官仍提醒广大家长,不应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从事于自身行为能力不符的活动。这绝不是说未成年人不应该见义勇为,而是更应该“见义智为”、“见义巧为”。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