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群体结构发生改变,从早期的亚文化群体逐渐蔓延至青少年、白领和高级知识分子、企业主、明星等各个社会阶层。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前,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梳理近年来毒品案件发现上述变化。
23日,重庆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张艳介绍,2013年至2015年,该院分别受理毒品案件265件、358件及380件,合计1003件。毒品犯罪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
新型毒品犯罪使用场所和群体结构双扩大
新型毒品犯罪增多,除群体结构变化外,还有场所变化等特点。
张艳说,冰毒、麻古、咖啡因、氯胺酮、摇头丸、地西泮、开心水等新型毒品,具有易制造、易携带、易服食、易隐藏的特性。据统计,重庆一中院2014年受理的一审案件中涉及新型毒品犯罪所占比例为85%,而2015年这一比例上升至近88%。
新型毒品逐渐摆脱了对毒品农业的依赖,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新型毒品的生产之源。
新型毒品的使用场所也由原来的娱乐场所范围,扩大至酒吧、饭店、宾馆、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以及家庭环境等私人场所。
由于新型毒品具有强烈的“致幻性”,易引发其他犯罪。张艳举例,一中院审结的多起故意杀人案,均是在涉案者吸食新型毒品后实施的。目前,制贩新型毒品案件正逐渐成为重庆一中院辖区制贩毒品案件的主流。
孕妇不适用死刑 成毒品犯罪发展“新生力量”
张艳称,犯罪分子利用或雇佣未成年人、妇女、残障人士等人群进行毒品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
例如,“90后”在网上自学制造冰毒工艺、购买原料并寻求销路。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因而,许多贩毒分子纷纷将孕妇、哺乳期妇女等发展为毒品犯罪的“新生力量”,大肆组织、雇佣其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财产刑可有效威慑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链上游集团化、职业化、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张艳说,犯罪集团形成了“产、供、销、藏”一条龙的职业化犯罪体系。从毒品来源上看,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制造、运输、贩卖都呈现出国际化、跨境化态势。
财产刑可以有效地威慑和惩处毒品犯罪分子。重庆一中院分析,我国刑法中对毒品犯罪分子处以财产刑缺乏统一的参照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量刑的统一化、标准化。因此,需要明确法律规范中有关毒品犯罪的财产刑罚问题。在毒品罪犯已经归案的情形之下,调查行为人获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获得的收入作为量刑的标准,将对毒品犯罪分子刑罚适用更加公平,也更具效率。
(责任编辑:王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