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实施意见 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2016年06月30日 16:36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6月3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周琳) 一本薄薄的户口簿,连着千家万户,关系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没有户口的“黑户”而言,不仅就学就业受阻,连社会保障也难取得。

  为了全面解决福建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对四类无户口人员制定了相应政策,并要求今年年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如下:

  ●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向助产机构申领或向有关部门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

  ——婚内生育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

  ——非婚生育的,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属华侨身份的,按我省《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具有中国国籍、不属华侨身份的,按我省《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港澳台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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