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京津冀可协查办理

2016年07月27日 10:12   来源:燕赵晚报   

  为规范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出台。

  该《协查办法》实施主体为北京市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北京辖区)、天津市所辖各区县(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天津辖区)、河北省所辖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以下简称河北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而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是指京津冀三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需对案件进行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查的,可启动委托协查工作:(一)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其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相关地区的;(二)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地区的;(三)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四)上级交办案件或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违法案件涉及相关地区的;(五)其他重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报请上级同意的。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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