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条例9月实施 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学校进行排名

2016年08月10日 16:04   来源:宁德晚报   

  新学年即将开启,9月1日,《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也将正式施行。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10月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教师待遇问题等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为此,《条例》明确并增加了相关规定。《条例》还设“素质教育”专章,对其内涵、实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在就学保障方面,义务教育条例明确了“就近入学”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办学规模和班生额招收学生,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办学标准,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同等待遇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关心的子女入学问题,《条例》规定,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

  《条例》设置了“素质教育”专章,从行政机关职责、学校教学活动、社会家长要求等多个方面对实施素质教育进行了规定。我省也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的省份。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共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监督学校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条例》还明确,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学校设重点班校长或受处分

  《条例》规定学校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利用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

  在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加强教师管理等方面,《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新任教师。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在保障教师待遇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还对教师下了多条“禁令”。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的;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记者 孙丽晶)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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