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资金保障不足 还需用好收费公路政策

2016年08月15日 22:14   来源:京华时报   

  8月9日,交通运输部就人大建议第4147号关于要求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人大建议第1306号关于优化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建议作出答复,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拟对收费公路范围、期限、标准及减免等事项重新作出统一规定。对于加快取消收费公路,交通运输部表示,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保障仍然不足,还需要继续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以来,随着新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对其修订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2015年7月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提出,高速公路收费拟不再事先规定期限,而是根据修路贷款债务偿还情况确定;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后,将继续收取养护管理费。高速公路收费长期化成为政策方向。这在当时引发了极大争议。已上报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多大程度上吸收了民意、为何强调坚持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是否是遵循了国际惯例、能否触及公路收费体制的深层痼疾,越发引人关注。

  公路收费政策为何需要修改

  现行公路收费政策的法理性建立在1984年国务院出台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基础上。这一政策为在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2015年的31年间,全国公路总里程已达457.7万公里,增长了4.9倍。其中一级公路达到9.1万公里,二级公路达到36万公里,分别是1984年的277.3倍和19.3倍。高速公路更是从无到有,达到12.4万公里,里程数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

  公路里程数持续增长和公路等级不断提高,证明了当初发展公路基础设施政策的正确性,这也是公路收费的最大法理性所在。但随着时间推移,许多公路实际偿债期到期而仍在继续收费,逐渐遭到广泛批评。一段时间里,设卡收费也盛行一时。许多收费公路实际上异化为“寻租路”,不仅腐败丛生,还极大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渐渐侵蚀了收费公路政策的法理性。

  为治理公路乱收费,制度层面先后出台了《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后者起着主要制度规制作用。按照现行条例,政府还贷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份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份不得超过30年,一旦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然而,现行条例虽为取消公路收费设置了刚性节点,但又面临其他挑战。一方面,30多年来建设的许多公路已经老化,养护成本迅速增加;另一方面,一轮又一轮的基础设施建设,催生出公路升级、改扩建和新建的巨大需求,也因此留下了巨大的建设资金缺口和地方政府性债务,以时间划定收费期限的方式,不仅可能导致公路基础建设和养护难以为继,还可能抬高地方债务的风险水平,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基于多方面考量,2011年交通部提出了对公路分类管理的思路。即构建“两个路网体系”,其中占全国公路总里程97%的公路将由政府财政承担相应费用,交公众免费使用。其余3%的收费公路,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上。普通公路承担基础性的、均等化的服务以体现公路的公共性,高速公路实施“用路者付费”原则,以维持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需求,这为公路收费找到了新的法理性。这一思路,也成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的立法原则。

  现行改革思路仍存制度空隙

  尽管对公路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为高速公路收费长期化提供了新的法理性。然而现实却是,“两个路网体系”的划分还不明确,已固化的利益格局又不断增加了对公路实施分类管理的难度。有的通过公路产权的多次转让和贷款抵押等手段,混淆了债权债务关系,模糊了实际偿债期限;有的擅自对二级公路改扩建,以此延长收费期限;有的以环保为名,将公路划归景区,以此收取费用;有的以“统贷统还”为名继续收费。这些变相延长收费的做法,减损了高速公路收费长期化的法理性和公众说服力。

  交通部表示,拟对收费公路范围、期限、标准及减免等事项重新作出统一规定,凸显出以刚性制度应对变相延长收费的决心。但无论从2015年版的《条例》修订稿还是给人大的答复看,全部取缔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的刚性约束还不够,弹性仍然过大,有可能为遏制变相收费留下制度空隙。

  比如,公众高度关注的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交通部的答复认为,实行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部分路段免费后交通量远超其设计通行能力,造成公路主线的严重拥堵等问题,有必要重新评估论证。那么,在这项政策上以法理依据为导向还是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不能含糊。

  又如,对于加快取消收费公路,交通部表示,还需继续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利用好收费政策,怎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公共利益、收费公路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如果仅仅出台原则表述,恐怕对于现实缺乏指导力。

  再如,收费公路需要建立切合实际的价格体系。这一体系应主要由借贷修路时形成的债务、运营和养护费用决定。但是到底形成了多少债务,到目前还了多少,运营和养护花费多少,公众通常一无所知。缺乏知情权,公路收费的黑洞很难见光,收费价格就总会产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倾向。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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