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意见发布 提出四项重点任务

2016年08月24日 16:04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为统筹协调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板块,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6〕177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下一步实施区域战略、优化区域格局、创新区域政策、促进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

  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差异明显,地区间既存在较大发展差距,也蕴含着分工协作的巨大潜力。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八五”计划就明确提出“促进地区经济朝着合理分工、各展其长,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方向前进”。近些年来,我国形成了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有效优化了生产力布局,发挥了区域比较优势,激发了地区经济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提出在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同时,谋划布局并推动实施了“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统筹东中西、协调南北方,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同时,提出了完善并创新区域政策,缩小政策单元,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提高区域政策精准性,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制定政策等工作要求。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新的历史时期,研究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释放积极政策信号,形成共识、凝聚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做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项工作,为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做出贡献。

  贯彻新发展理念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意见》指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为引领,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创新完善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积极推动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意见》围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深入推进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重点实施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全力实施脱贫攻坚,扶持特殊类型地区发展,加快城市群建设发展,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二是完善创新区域政策,加强区域政策顶层设计,提高区域政策的精准性,发挥区域规划指导约束作用。三是加强区域合作互动,推进区域协同发展,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与承接,加大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力度,深化内地和港澳、大陆和台湾地区合作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区域合作。四是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建立健全区际利益平衡机制,支持发挥平台创新示范作用,推动区域治理法治化。

  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推动《意见》贯彻落实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蓝图已经绘就,关键是要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真正把《意见》明确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跨地区跨部门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重要事项协调推进机制。

  二是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各项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做好对区域规划与区域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重点项目建设、重大事项落实的督查,积极研究出台并落实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政策和具体举措。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三是强化上下联动协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支持地方落实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协助地方制定专项方案和具体举措。各地区也应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着力解决本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的沟通衔接,形成区域协调发展合力,实现互利共赢。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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