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踢球受伤向铲球者索赔 学校一同被告

2016年08月24日 16:42   来源:北京晚报   

    在学校操场踢足球被铲球受伤致残,致伤的踢球同伴要不要赔偿?今天上午,29岁的研究生小王来到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以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要求致使自己受伤的30岁的王先生及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24万元。

  小王是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研究生。据他称,去年8月14日下午,他和王先生在首都师范大学操场踢球。“踢球过程中,王先生猛烈铲击我的左腿,运用动作不当,用过分的力量使用危及我安全的动作,造成我骨折。”

  事发后,医院给小王做了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钛板螺钉内固定术,他住院14天。此案法院受理后,组织摇号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记者看到,鉴定结论中表明小王“致伤原因为暴力从外侧直接作用所造成”,“伤残等级为十级”。

  王先生表示,在小王受伤后,他们主动施救。“不能证明外伤是由我导致的。任何足球比赛都是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的体育运动,原告自动参加应对可能的风险有一定预知。我在整个比赛过程中行为合理合法,属合理竞技范围,没有违规或加害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没构成侵权,所以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校方表示意见一致。截至发稿,庭审仍在继续中。J151

  庭外采访

  有些球场犯规 并非法律上的过错

  运动中的伤害时有发生。此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理的一起官司中,蒙某因在中国矿业大学球场进行的足球赛中右腿胫骨骨折,向踢伤自己的王某索赔医疗费等共4.8万余元。海淀法院最后酌情判决王某给付补偿款5000元。法官庭后称,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赛对抗性强,作为从事此项运动的人员均应知晓这存在一定危险性,参与此项运动时,应具有承担受伤等风险后果的意识。比赛中,蒙某的人身确实受到损害,基于公平的原则,王某应予适当经济补偿。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曹恒民律师认为,“有些球场上的犯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包括犯规在内的‘过错’均应被认为‘合理’。”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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