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出凶杀案房东索赔 法院:"凶宅"属迷信、不支持

2016年09月02日 18:07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 租户李某的父亲被保姆杀害于出租屋内,后保姆自杀身亡。房东王先生认为房屋已成“凶宅”,遂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要“凶宅贬值费”50万元。日前,通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凶宅”概念属于封建迷信,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为了方便照顾偏瘫多年的79岁老父,李某租下了王先生的一套二居室,并给老人请来保姆邱某照顾。

  2016年4月7日晚,李某去看望偏瘫已久的父亲。他开门进入后被惊呆了,屋里满地是血,父亲躺在床上没有了呼吸,保姆邱某也在门厅处身亡。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侦支队调查确定,李某父亲系被保姆邱某用斧头击打头部致死,随后邱某用晾衣绳自缢身亡。

  事后因认为房屋内发生命案,该房屋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房东王先生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凶宅贬值费”。今年7月18日,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王先生的律师表示,由于是辖区内的重大案件,该房屋自4月7日被通州公安分局封锁现场一直持续至5月9日,整个小区及附近的居民都知道该房屋内发生了凶杀案件,该房屋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经过到附近中介询问,该房屋两三年内根本不可能租出去或者卖出去”。

  “我们也是受害方”,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赔偿,凶宅不是法律概念,贬值损失并无实际证明。

  日前,通州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之父被保姆杀害,其后保姆自杀,均并非被告的过错,亦不是被告能够预测并避免。其次,房屋市场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必然导致房屋出售价值的贬损。且“凶宅”概念,明显属于唯心主义的思想范畴,甚至属于封建迷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鼓励与认可。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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