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告区政府 北京平谷副区长出庭

2016年10月14日 13:05   来源:京华时报   郑羽佳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称30多年前取得了平谷区发放的林权长期使用证,后该林权却被区政府和林业局转让。因不服区政府对林权的确认,平谷区一村民李某将平谷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昨天上午,市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平谷区政府副区长吴连江出庭应诉。据了解,此案系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涉林权问题的行政确认案件。

  昨天上午9点30分,该案在市四中院开庭审理,原告方李某本人出庭,被告方则由平谷区副区长吴连江以及区林业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李某系平谷区熊儿寨乡南树林村村民。李某诉称,1983年,他取得平谷区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果树长期使用证》,对涉案林地及树木享有合法权益。2002年李某得知政府要对原权属证明进行换证工作,但到平谷区林业局未能办理成功。此后李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区里已将南树林村全部林地确权给平谷区王辛庄镇王辛庄村。李某认为,区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林权。

  庭上,平谷区副区长吴连江答辩称,南树林村早已被并入王辛庄村,集体财产也被王辛庄村接收。但在此之前,原告早已于1992年1月2日将户口迁至马昌营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于2010年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享受了确权返利待遇。因此原告不能同时享有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待遇。

  此外,区政府认为,早在2013年,原告就曾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同村村民冯某起诉区政府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应当知晓被告向王辛庄村颁发林权证的事实,现在原告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

  区政府称,原告所持林权证和果木长期使用证已经失效。依据《森林法》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我国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对已经颁发过林权权属凭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并换发林权证。对权属发生变化的,则需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

  区政府认为,在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废止,所以南树林村建制撤销后,包括土地、山场、林地等集体财产的一切权利都转给王辛庄村委会,区政府在原南树林村山场权属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确定新的林地权属人,因此原告所持林权证已经作废。综上,平谷区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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