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2017年开始部分区域禁燃烟花爆竹

2016年12月21日 08:47   来源:中国江西网   

  南昌“史上最严”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出炉!12月20日,记者从南昌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下称《规定》)近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根据新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罚100~200元;情节严重的,罚200~500元;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罚10000~50000元。

  ●违反本规定,企业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规】

  这些区域禁燃烟花爆竹

  南昌市明确,禁止在这些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东至昌东大道,南至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西至枫生高速,北至一环线、英雄大桥、富大有路合围的区域(扬子洲镇除外);新建区长堎镇(如图)。确需对上述禁燃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拟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报南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这些地点挂禁燃标志

  此外,南昌还禁止在这些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禁燃区也禁止卖花炮

  根据《规定》,禁燃区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制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南昌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规定》明确,市、县(区)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对举报的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解读】

  南昌为何要出台“禁燃”的《规定》?有哪些监督管理措施?《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有何法律依据?就读者关心的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南昌市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

  逾78%市民支持“禁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是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关负责人称,南昌市政府早在1995年就发布了《南昌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的通告》,但由于市民当时倾向于尊重传统习俗,且通告的主要内容被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涵盖,南昌市政府于2010年废止了该通告。近年来,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从公共安全角度来看,近年来,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南昌每年春节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中60%以上是由于燃放烟花爆竹不当所造成的,已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正为越来越多的市民了解、认识。通过对7000名市民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8%以上的市民支持出台法规禁止城区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禁售”合理合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我们前期做了大量调研,普遍认为如果在禁燃区不禁售,不从源头上禁止,不仅会造成一般老百姓的误解,更会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巨大的难度。”相关负责人称,其他城市的法规普遍都采取了“禁燃区禁售”的做法,比如上海、南京、杭州、武汉等。因此,法规中规定“在禁燃区禁售”是合法、合理的,南昌市政府会为此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公安机关主管“禁燃”工作

  如何保证《规定》落到实处?相关负责人坦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执法难度较大,需要政府组织协调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相关负责人称,公安机关作为禁燃工作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格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部门将停止审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和相关方案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另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宋雅静)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