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红通犯妻子起诉丈夫单位索房产证被驳

2017年01月09日 14:28   来源:法制晚报   

  (原标题:北京一红通犯妻子 起诉丈夫单位索房产证被驳)

图为此前红通犯仲加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一中院受审

  清华毕业生、国企经理仲加杰挪80万美元炒股,赔钱后从香港回内地逃亡14年,帮人打游戏为生,上了“红通令”。其妻张女士起诉仲加杰单位归还房产证。深读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驳回张女士诉求。

  据悉,一中院此前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仲加杰有期徒刑10年。

  蹊跷诉讼

  红通犯妻子称丈夫失踪 告其单位讨房产证

  50岁的张女士称,她和丈夫仲加杰此前都是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的职工。1997年单位集体分房,1998年实施房改政策,她和丈夫购买了单位位于海淀区冠城南园的一处房改房,手续由单位代为办理,此后她和丈夫离职到国外生活,她目前为加拿大籍。

  张女士说,2011年,她得知房产证已经办好,多次与五矿公司交涉,但该公司以登记产权人是仲加杰为由拒不归还。 “我与丈夫失去了联系,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2013年3月,西城法院确认仲加杰失踪,并判决由我代管他的财产。”张女士说,拿到判决后,她再次与五矿公司交涉时,对方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于是,她起诉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其涉诉房产证原件,并赔偿其机票费、签证费等损失。

  被告答辩

  单位不同意归还 称产权人是红通令逃犯

  该案庭审时,被告五矿集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称,仲加杰挪用五矿集团80万美元货款后潜逃,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发出了红色通缉令。该案审理时仲加杰仍未归案,这些张女士都知情。

  五矿集团认为,张女士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仲加杰失踪,但实际上仲加杰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涉案房屋购买人及产权人是仲加杰,张女士不能证明该房产是其合法所有。根据该单位相关规定,仲加杰的房产证只能由其本人领取。该公司保留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仲加杰退回所购住房的权利,保留向仲加杰追索80万美元及利息的权利。

  法院判决

  一审:房产证发放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审理查明,1989年至1999年,张女士在五矿集团任职。1991年,张女士与仲加杰结婚,当时仲加杰是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

  1998年5月,五矿集团将涉诉房屋分给仲加杰居住,并与仲加杰签订《出售公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约8.58万元,房价计算使用了仲加杰和张女士的工龄优惠。仲加杰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0年,涉诉房屋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仲加杰名下,由五矿集团持有。

  1997年至1998年,仲加杰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指令广东顺德安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将应付给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的8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662万余元)货款,汇入到了香港大副财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设立的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后仲加杰潜逃。案发后,上述钱款均未归还。2001年9月14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申请对仲加杰发布《红色通缉令》实施通缉。截止该案审理,仲加杰仍在逃。

  2012年张女士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仲加杰失踪,并代理其财产,获得西城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仲加杰购买的房改房,具有福利性质。遵循单位内部售房及领取房产证的规定,仲加杰向单位购买房改房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房产证发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仲加杰因挪用公款被通缉,张女士作为仲加杰财产代管人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及赔偿损失,亦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海淀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张女士不服上诉。

  终审:产权人归案 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该案二审期间,仲加杰归案。

  2014年11月29日,仲加杰投案自首,并被执行逮捕。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原审诉讼中,以宣告失踪人仲加杰财产代管人的身份进行起诉并主张权利后又上诉致该院,现失踪人已经出现,仲加杰因与原单位关于涉诉房产证的返还纠纷,应该以其本人名义主张,张女士作为原告起诉五矿集团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再适格,故驳回张女士诉讼请求,维持原裁定。

  案中案判决

  妻子宣告通缉丈夫失踪被驳

  据深读记者了解,张女士曾向西城法院申请丈夫仲加杰宣告失踪。2013年2月,西城法院判决宣告仲加杰失踪,申请人张女士为失踪人仲加杰的财产代管人。

  但2013年12月,西城法院裁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查明,2012年10月,西城警方福绥境派出所出具证明,仲加杰于1997年至1998年利用职务之便,将应付公司款80万美元汇至香港大福财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分公司的账户内,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院批捕,但该人已潜逃,检察院已上网追逃,至此案审理时,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属于涉嫌犯罪,且已潜逃,仍在追捕期间,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故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女士起诉。

  红通犯判决

  红通犯挪公款 终审判10年

  深读记者了解到,仲加杰出生于北京,父母、哥哥、姐姐均清华毕业,父母早年移居美国。

  1989年,从清华大学毕业的仲加杰进入五金公司工作,后被派香港分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主要责任是促成钢铁代理买卖业务。

  仲加杰归案后在庭审时称,他到香港后,刚开始炒股赚了几百万,2000年初,他任期届满即将回内地,但股票亏损严重,因害怕挪用公款一事案发就辞职了。他清理了存款和股票账户资产,约有90万港币,他将其中60万港币转给朋友陈某帮他买股票。“当时觉得能够涨回来,还钱给公司。当时想到要面临刑罚,一时间接受不了,于是带着30万港币逃亡。”

  仲加杰到了贵阳后租了民房,30万港币花光后,便靠帮人打网络游戏维持生计。逃亡十几年间,他没有与家人联系。

  2014年,他在网上看到了《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决定自首,后来向市检第一分院反贪局投案自首。

  在法庭上,仲加杰说,他在北京的房产中自己的份额可以赔给公司,除了这套房子,他没有别的财产了。

  据悉,一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仲加杰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仲加杰不服上诉,被市高院驳回。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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