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村支书为搞开发擅自在林区挖路 获刑八个月

2017年02月09日 16: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楼伟标

擅自开挖后的山路。 叶旭耀 摄

  擅自开挖后的山路。 叶旭耀 摄

  9日,记者从浙江青田法院获悉,当地一名村支书徐某想在山林中开发一个油茶种植基地,便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开挖了一条林区道路。后经鉴定,该道路占用农用地面积30.5亩。日前,当地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从1999年迄今,徐某担任浙江省青田县一小山村支部书记,尽管该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但林木生长茂盛。2014年12月,徐某获知有村民将山中的林木砍伐出卖,他辗转买回这些林木,并转卖给涉案的另两位被告人叶某和王某,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期限为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原山路照片。 叶旭耀 摄

  原山路照片。 叶旭耀 摄

  由于砍伐时间短,需要砍伐的林木又生长在深山之中,林木运输不便。徐某与叶某、王某签订林木转让协议时,双方就约定林木运输的便道由叶某、王某自行负责建造,而相关政策由徐某负责处理。

  运输林木除建造道路外,还能通过拉钢索运输,只是后者费用较高。由于徐某想在山林中开发一个油茶种植基地,考虑到也需要一条能通车的林区道路。于是三个人商定,由叶某、王某共同出资15万元人民币用于建造林区道路,而徐某负责具体建造。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份期间,三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沿着原先的山路擅自开挖了一条林区道路及三条便于运输林木的支路。经鉴定,涉案的林区道路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0326公顷(30.5亩)。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叶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情况下,在林地内私自挖路,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判处叶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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