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排污企业实行准入排污监管“一证式”管控

2017年02月18日 16:09   来源:南海网   

    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即日施行,海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始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以环境质量为依据,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单位实行从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全过程“一证式”污染管控制度。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照试点名录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每次延续不超过5年。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试点名录、时限、受理部门、申领流程等相关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变更、改建扩建等变化,都需要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应当撤销排污许可决定。

  《办法》指明,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记录于排污许可证副本,并纳入企业环保诚信管理体系。排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及监管执法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办法》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许可有关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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