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务用车“亮明身份” 清晰印上监督电话

2017年02月23日 14:49   来源:人民网   

  车辆是不是公车,看标识就一目了然。2月22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已出台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全省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标识分为“公务用车”“行政执法”“执法执勤”这三类,并且要打上监督电话。

  标识上还有监督电话

  方案指出,通过对公务用车的标识化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务用车标识化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主体,统一提供标识图样,明确标识范围、标识时间等。各设区市公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

  根据方案,标识图案规格分三类,第一类为“江西省公务用车”,第二类为“江西省行政执法”,第三类为“江西省执法执勤”。

  按照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的图案规格、色彩和文字要与上述要求一致,其中监督电话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公车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标识位置为公务用车的正、副驾驶车门左右两侧中间适中位置。

  “公务用车”标识实施范围及对象:

  车改后各级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非涉密)、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行政执法”标识实施范围及对象:

中央明确的全省11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各级行政综合执法车辆。

  “执法执勤”标识实施范围及对象:

  中央明确的全省11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各系统统一的标识图案;纪检监察、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海事)、工商、地税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第三类标识。

  省直下月完成标识化

  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建立公车标识化管理台账,将公务用车分类登记。同时,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实施车辆标识工作的定点企业,明确标识实施价格及定点企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根据单位提供的车辆数量、车型及使用性质,提交给定点实施企业,严格按照公车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有序组织实施。省直各单位根据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实施,于今年3月上旬前完成;各设区市公车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自行组织实施,于今年3月中旬前完成。

  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标识实施原则上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江西省规定,凡不按规定实施、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办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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