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消费维权年度报告出炉

2017年03月14日 16:07   来源:成都日报   

  聚焦虚假宣传 出重拳整治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2016年度消费维权年度报告》,显示去年我市12315消费维权热线共接到消费者来电、来访329139件。其中,解答消费者咨询269300件,受理投诉56566件,受理举报324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21.42万元。消费投诉处理率100%,消费者投诉处理满意率达94.5%。

  《报告》中,去年消费者投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2790件,主要涉及对商品的性能以及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对商品的原材料进行虚假宣传。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这些虚假宣传问题主要集中在互联网购物、保健品、家用电器等商品与服务类别中,“今年我市将出重拳整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

  微信代售有风险 责任承担须落实

  消费者胡女士投诉称,今年3月初,看到朋友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几条有关化妆品介绍的宣传信息,便通过代售该化妆产品的微信朋友购买了此化妆品。使用后,脸部灼烧症状强烈,出现较为严重的过敏反应。于是,胡女士便通过该微信朋友联系到微商经营者,微商经营者立即向胡女士做了退货退款处理,同时微信朋友与微商经营者当面作了承诺,让胡女士抓紧时间治疗,治好之后再商讨医药费承担和赔偿等问题。但是,胡女士持续医治了2个多月后,再请微信朋友去找微商经营者解决此事时,微商经营者却不见踪影。无奈之下,关于7000元的医疗费和护理费问题,胡女士只好找到微信朋友,双方协商无果,6月3日,胡女士将此事投诉至双流区消协。

  结果

  双流区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在此案中,一方面微信朋友自身在其广告行为和代售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另一方面胡女士本人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过分相信朋友圈的广告信息,而未认真阅读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也存有一定的过失性。

  鉴于双方均存有一定过错,经双流区消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胡女士同意由该微信朋友一次性赔偿消费伤害及损失4000元。双方对此调解均表示满意。

  解析

  依据新《广告法》第二条相关规定,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无论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利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只要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信息,就构成了商业广告活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中,胡女士的朋友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和宣传化妆品信息,并进行了实际推销,正是属于广告活动行为,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与提供产品的可靠性负责。同时,该微信朋友还对化妆品进行代售(无论有偿无偿),实际与微商经营者构成的是共同经营销售行为,理应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

  【案例二】

  “最少买一组” 违背自主选择权

  2016年1月22日,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消费者邱某在路过金堂县某商店时,恰巧该商店正在做宣传,邱某被该店工作人员现场讲解吸引而进入店内。店内销售人员声称其销售的羊奶粉对中老年疾病有疗效,骗取了邱某的信任,邱某于是花费3000多元购买了一组(18听)羊奶粉。但在食用之后却出现身体不适,于是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邱某向金堂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果

  金堂县消协接到投诉后,依法受理该投诉,并展开调查。消费者邱某称,当日经过该店时,并没有打算购买产品,只是看到人多,出于好奇和销售人员的热情宣传进店。销售人员宣称该羊奶粉有治疗多种老年性疾病的功效,邱某考虑到自己年龄大,身体不好,就购买了一组(18听),且店内要求最少购买一组,但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消费者认为经营者销售的奶粉质量存在问题,涉嫌虚假宣传,实际使用中并无声称的疗效。经调解,经营者对消费者购买的羊奶粉作了退货处理。

  解析

  首先,本案中经营者“最低要求一次性购买一组”的规定,显然违背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此案中消费者使用商品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疗效,而且身体还出现了不适。根据《消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销售人员有义务对羊奶粉的具体疗效和适应人群向消费者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讲清楚该产品的有效成分,但是销售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该商店理应给予退货。

  市消协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消费过程中不要轻信商家宣传和承诺的产品功效,切忌用保健品代替药品;注意看清产品的适应人群及产品的批文、批号、药效成分等信息;注意查证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购物后一定要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记者 王雪钰)

  原标题:聚焦虚假宣传 出重拳整治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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