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乱首名获刑者判监9个月 上诉失败当即收监

2017年03月30日 07:53   来源:海外网   

  陈柏洋(箭头所示)被囚车载走收监(图片来源:香港东网)

  海外网3月30日电香港“热血公民”成员陈柏洋于2016年农历年初二凌晨旺角暴乱中,两度向警员投掷水樽,2016年10月被裁定袭警和拒捕两罪罪成,判囚9个月,为首次有参与旺角暴乱人士被定罪判囚。他3星期前向高院原讼庭分别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法官延至29日宣判,驳回其两项申请。陈获“热血公民”正副主席郑松泰及郑锦满陪同到庭,先前获准保释的他,在上诉判决后随即被押入囚室服刑。

  据香港东网消息,31岁上诉人陈柏洋被控于2016年2月9日,在旺角弥敦道与奶路臣街交界袭击警员关光华及在弥敦道拒捕。控方证供指,事发前有二三十人将垃圾箱、雪糕筒等杂物堆放在弥敦道马路上,警察上前清理,并向在场约200至300名聚众发出警告。期间陈柏洋向关光华掷胶水樽,掷中关小腿。关喝止,陈再拾起另一胶水樽,掷中关的胸口。关在同僚帮助下将陈截停拘捕,期间陈曾激烈反抗。

  陈自辩时否认掷樽,指警方抓错人,又称因害怕被警员扑跌在地受伤,故竭力保持平衡,而非反抗拘捕。其大律师提出3项点理据妄图推翻定罪,首先是质疑涉事警察的作供不足采信,因该警察连与哪位同袍清理杂物也记错、掷水樽者有否戴眼镜也没留意;其次,原审裁判官判决时指陈作供不诚实可靠,大律师认为此言与案例所定原则相悖;最后,原审曾指陈被捉后并无指出警察拉错人,这有违常理,并以此作出不利陈的推论,但大律师指这侵犯了陈的缄默权。

  法官反驳指出,大律师指警员证供不清楚的部分其实只属旁枝末节,重点是警员证供指出,他们由目击陈掷樽至将陈捉住,视线一直没离开过陈,故此,有否认错外貌并非关键;此外,原审裁判官宣判时,已反覆强调举证责任在控方,故原审无错用法律原则;最后,虽然控方同意原审有错误地侵犯陈的缄默权,但法官阅览证供和原审分析后,认为这个错误对结果无影响,原审即使无犯错,亦一定会裁定陈罪成。法官因此维持定罪裁决。

  至于9个月的刑期,法官认为陈佩戴口罩及手套到场,显示陈是有预谋参与冲突及并非一时冲动。而且陈是在无被挑衅下向警掷樽,被警告后仍再掷第2次。在此情况下,9个月监禁虽不属轻判,但亦非明显过重或原则性犯错,因而维持原判不变。

  据海外网了解,2016年2月8日晚10时许,位于香港九龙区旺角山东街和砵兰街交界地带,一些小贩涉嫌非法经营,与到场执法的特区政府食环署职员发生冲突。大批所谓“本土派”人士到现场滋事,并冲击在现场调停的警员。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东街与砵兰街交界发生警民冲突,警方一度展示红旗、施放胡椒喷雾,控制场面,有示威者向警员投掷杂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陆续驱散示威人群,方才控制局势。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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