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爱诗: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践落实了“一国两制”构想

2017年05月27日 14:16   来源:人民网   

梁爱诗: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践落实了“一国两制”构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发言 (中国网 郑亮)

  为庆祝香港回归2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5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在座谈会上表示,二十年来,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践,落实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打稳了中央和香港的关系,明确了特区的法律地位,符合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目的。

  梁爱诗说,1997年7月1日早晨,五星红旗在香港升起,向世界宣告香港回归祖国的程序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开始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的实践,也正式开始。如今转眼20年,究竟这20年基本法的实施情况如何,值得我们总结。

  梁爱诗指出,评估这20年的成败,必定不忘初衷。特区成立的目的,载于基本法的序言里,即:“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实证明,这个目的,已完全落实。

  (1)无缝交接,平稳过渡。1996年12月11日,首任行政长官顺利依法选出。虽然原来的直通车计划被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拆去路轨,临时立法会在1996年12月按筹委会的决定而产生,目的在通过必不可少的法律,作出必不可少的决定,直至第一届立法会选出,立法机关能正常运作为止。基本法第93条确保特区成立前的法官均可留任,而终审法院在1997年7月1日正式成立。因此,1997年7月1日,政府架构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可以正式运作。筹备政府在短短的三个月里,审议了13件法例,包括经咨询公众后通过的《公安条例》和《社团条例》的修订,在1997年7月1日通过的《香港回归条例》确认。该条例并确认了终审法院法官等的任命、法律的延续和诠释的原则、司法机构的设立、法律程序及司法体系, 公务人员体系的延续、若干财产及权利的转移及拥有权,和法律责任的承担。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除了香港法例中的24件,因全部或部份抵触基本法不被采用外,原有法律都被采用为特区的法律。全国性法律共11件被纳入附件三在港实施,而在随后短短几年,通过法律适应化,特区删除法例中带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使之符合特区的法律地位。多个殖民地终结都发生暴乱、革命、流血等,香港的顺利过渡,是因为有基本法作蓝图,而它的内容,为市民所接纳,故此能达至无缝交接(seamless transition) ,平稳过渡。

  (2)维持繁荣稳定,资本主义制度不变。按照基本法第5, 6, 105, 106-119条,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护私有财产,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征税;特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不实行外汇管制,实行低税制,促进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和服务性行业等的发展。香港自1995年起,连续23年被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 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从1997年至2016年,本地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为3.2%,财政储备增长98.5%,外汇储备增加3.16倍,失业率在3.3%上下。回归后香港经历过两场金融风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冲击,泡沫经济爆破,工业衰退,周边竞争力强,依然有这个成绩,是得力于根基稳固,法治健全,政府廉洁,投资环境好,更重要的是,香港为内地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市场,也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例如CEPA, 自由行,人民币离岸结算业务,沪港通,深港通等等,让香港能得到国家经济强劲之利,两制运作灵活之便。因此,从保持资本主义经济和繁荣稳定而言,“一国两制”为香港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3)生活方式不变,人权和自由受到基本法的保障。基本法第三章保障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通讯、迁徙、信仰、职业、学术、文化活动、婚姻和生育的自由,法律咨询和代理、行政诉讼、社会福利和劳工的权利、及原居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保障。《种族歧视条例》、《最低工资条例》,免费教育从九年增加到十二年,妇女事务委员会和扶贫委员会等都是回归以后改善民生、保障人权的措施。加拿大的菲沙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 发表的2016年人类自由指数香港排名榜首,这也是自2008年起一连六年的排名。 1997-2016年,香港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在20年内增加3.8岁,是全球最高寿的地方;社会福利开支增长超过两倍。生活方式能够不变,是由于基本法给予的保障,以及法治显彰的成果。

  (4)法治健全,司法独立。基本法提供了很好的司法制度,包括法官任免机制,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预。任何人尝试影响法官的判决,会受到妨碍司法公正及藐视法庭的刑事制裁,而经过试用期后,法官只可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经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调查属实,方可予以免职,因此法官可以履行就职时的宣誓: 无惧、无偏、无私、无欺地行使职权。香港有独立和专业的检控和法律人才,熟识法治原则,不但向当事人问责,还以法庭从属员(Officer of the Court)的身份向法院负责。市民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能获得法律援助、当值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等服务,有助取得司法公正。特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不得与基本法以及基本法保障人权的条文有所抵触,因而在法律上、制度上和措施上,都能保障法治和司法独立。回归后世界经济论坛的环球竞争力报告,一直对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评价,都是名列前茅的。基本法第35条给予香港居民秘密法律咨询、选择律师保护合法权益,向法庭寻求司法补救,并就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0年来,司法复核案件大幅增加,显示市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有充分争取司法公义的机会。

  (5)民主发展,循序渐进。近四任行政长官(1997-2017年)的选举,从一个经4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改为由800人组成乃至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六届立法会的直选议席,从1/3增加至1/2。自2012年起,从有些选民只有投一票权而有些有投两票权,改为每名选民都有投两票权,在普选上达至平等。可见按照基本法45条和68条及循序渐进的原则,选举不断增加民主成分。很遗憾的是,受到反对派捆缚式的阻挠,2015年的政改没有成功,否则特区已达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的。这二十年里,市民对民主制度有充分探索的机会,为日后政制发展累积了不少的经验。

  (6)对外事务,发展良好。回归以后,香港按照基本法第150条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活动,和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以地区为单位的国际活动;大约200项公约及协议回归后继续在香港实施,并新增了100项左右。119个国家和半官方机构在香港设有领馆或办事处。150个国家给予香港护照持有人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香港还承办了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和2008年奥运会马术比赛等国际活动。这些对外交往,让香港有更好的条件,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计划”的发展机遇。

  梁爱诗表示,因此,二十年来,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践,落实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打稳了中央和香港的关系,明确了特区的法律地位,符合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目的。然而,和任何新事物一样,在实践的过程,必然遇到各种的挑战,加以时势不断的变化,避免不了争议和矛盾。例如,全球都面对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住屋置业困难的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竞争、本土主义的倡议等,造成社会分化,转而对政府不满。在殖民管治时期,市民对国家观念薄弱,回归后未充分接受国民身份的转变和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政党政治未成熟,对行政主导未能足够支撑;对基本法条文和意义认识未够深入,除熟识的原有的种种制度外,对宪制上的新规定,例如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中央对香港事务的权责、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的解释权等等的抗拒,每每由此引起争议,甚至以“占中”、“占旺”等违法手段表达不满。这些问题,特区政府都一一沉着应付,以确保“一国两制”的实践,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不忘初衷。

  梁爱诗说,二十年过去,希望不要以香港遇到多少挑战和困难来衡量特区的成败,而是看我们如何应付这些挑战,能否克服困难,吸取经验。大浪淘沙,始见真金。在新一届政府成立之际,让我们以最大的勇气、信心和决心,团结一致,把“一国两制”落实得更成功。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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