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伤残抚恤管理新规 伤残3年内提出申请

2017年06月24日 14:12   来源:齐鲁网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规定自8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城乡居民,经残疾等级评定后可申请伤残抚恤。

  全省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可申请残疾等级评定。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07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不再办理伤残抚恤。具体申请条件及程序居民可登陆山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查询。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不能是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疾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放。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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